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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执行的原则及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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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宝盆资讯网收录“股权执行的原则及例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下“股权执行的原则及例外”吧。

  股权执行的原则是与股权自身的特点紧密联系的,在法院执行股权时,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第一,应查明被执行人所享有的股权性质,对于其拥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不能执行。第二,在执行被执行人股权时,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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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股权的上述原则会不会有例外情况呢﹖笔者认为,在两种情形之下应当不适用上述原则:

  第一种情形是投资者(公司作为股东)违反了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此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这类被执行人将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资产投入其他企业而使自身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就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认该投资行为无效,由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投资的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被执行人(公司作为股东)以投资来逃避债务,就是以投资这种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逃避所欠债务的目的,这是被执行人对法律保护投资权的滥用。这种情形应受投资额所占净资产比例的限制,只要出现这种规避法律的情形,法院就应当确认这种投资无效,并追回其对外投资用以偿还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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