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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法律知识宣讲及案例选登"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找万商咨询"

小金 07-06

高回报、低门槛、
零风险、快速致富……
这些诱人的字眼让人眼花缭乱
殊不知这些正是不法分子
设计的非法集资陷阱。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打着承诺高额回报的幌子,通过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和利用亲情诱骗等手段,骗取社会公众投资集资。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也影响了社会稳定。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为大伙讲述“如何识别及远离非法集资”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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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定义及有关法律责任规定
1、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详细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详细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股权激励,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殊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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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
政府不买单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4、去不正规的理财公司工作要慎重,
做业务员也是有风险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打会需谨慎
——被告人杨某某集资诈骗案
【背景与成因】“打会”一直是淮安区的一个特色,其中“打会”,又叫请会、互助会,就是将个人闲散的资金集中起来,在需要集中使用的时候就可以一次性的使用,是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集共同储蓄和互相拆借的一种金融形式。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一些打会的牵头人,又称为“会头”对“打会”存皮去核,牟取暴利,以“打会”之名行犯罪之实。
变异后的“打会”开始逐步暴露其违反法律、侵害他人财产的实质面目,随着2015年本地的会市变化,“会头”的“打会”逐渐倒会,导致“打会”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量增长较快。自2016年1月至2020年4月16日,淮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非法集资类案件47件,其中以利用民间“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案件共计41件,已审结案件共计35件,其中生效 34件,1件正在上诉中,移送执行共计34件,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现将具有典型特征的案例作为社会治理创新做法和经验予以说明:
【基本案情】多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位于淮安市淮安区富士花苑17幢2单元104室自家住宅内,利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民间标会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经营的会种有100元、1000元、2000元、1万元、2万元。被告人杨某某为向公众请会,自己担任牵头人并制定会规,规定不同会种的会员于每月固定日期在上述地点参与竞标,并要求每次得会人要按照不同会种向其缴纳相应的手续费。在请会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邻居、熟人等人员宣传、扩散其请会信息,并向会员宣称其请会信誉好、无风险、利润高、有保障等优势,以此吸引并放任不特定公众经人介绍加入其经营的民间标会组织。
请会期间,被告人某某开始经营“结会”(又称“磕会”、“大会”)活动,采取编排“瞎眼组”的手段骗取会员钱款,非法获取大量利益。此外,被告人杨某某还在自家72户1000元会种中,其通过虚构小于实际会标的方式非法多收会员会款,以此侵吞部分会员会款。
经淮安新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统计,自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请100元会额的会53组,1000元会额的会16组,2000元会额的会共517组,1万元会额的会295组,2万元会额的会331组,合计1212组。截止案发时,经杨某某与其会员对账确认,被告人杨某某共向周某某、周某梅、郭某等21人吸收资金计人民币1901309.50元,扣除其于案发前已归还部分(其中与会员韩某、张某某二人清账),其实际造成周某某等19人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59603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因欠与其相互上会的会头于某、邵某某等11人会款约380万余元,其于案发前已通过与相关会头相互转会抵冲所欠会款以及向相关会头的所属会员出具欠款凭据抵冲所欠会款等方式同上述11名会头清账。
还查明: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经本区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的主要作案事实;本区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某名下的涉案住宅采取了查封措施。
【裁判结果】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有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利用当地民间“打会”的组织形式,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等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归案,属自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金融领域诈骗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杨某某退赔本案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59603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经验与做法】该类案件法院在受理后,针对非法集资类案件往往涉及被害人数众多,犯罪标的额大,以及有各自案件吸纳民众的特点,案件审理难度本身也较大的特点,区法院建立了集审理、执行、宣传为一体的防范、惩处及挽回损失等流程化工作模式。
1、成立专门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的刑事审判团队,不断提高审理效率,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且因为非法集资类案件有其运行规则的独特性,专业审理团队可以及时推演规则,比如“瞎眼组”、“头会二会两不找”等规则,并形成非法集资类案件审理机制。同时定期召开非法集资案件内部审理推进会,及时了解案件审理进度,并由院庭长监督把关审理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断总结审理经验,及时统一内部适用法律标准,必要时及时提交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
2、对于受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主动通报必要的审理流程,避免被害人情绪失控。在案件审理期间,对于被害人关怀的必要的案件审理状态通报所有被害人,开庭时间及时在法院门前及公众号、公安机关门前张贴公告,做好庭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发放旁听证等引导被害人合法维权。
3、非法集资类案件属于刑法第三章的范围,属于经济类犯罪,在裁判的时候加大对财产刑的处罚,使得被告人或者普通民众不愿意冒着高额经济损失的风险实施犯罪行为。
4、为了方便受害人及时挽回损失,督促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注重对涉案财产的定性认定,以便判决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同时判后做好必要的法律释明工作,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信访,切实的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稳步推动非法集资陈案处置工作,全面开展陈案资产追缴、隐患排查和资产处置、兑付工作,努力实现清零目标;同时对已经审结生效的非法集资案件,及时移送执行,并督促执行部门制定执行计划,加大执行力度,确保非法集资陈案处置见成效。
5、由于非法集资类案件侵犯的法益都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属于法定犯,很多普通民众不大了解,区法院不断加大宣传引导,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避免更多的人受到不法侵害,加大对非法集资等属于违法的宣传。
【案例警示】对于杨某某的行为定性分析:1、本案中,杨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经营结会,自己或者通过他人宣传请会信息,宣传其请会利润高、无风险等优点,公开广泛吸收社会上的不特定人员到其处打会,利用民间“打会”的组织形式吸收公众(会员)资金,其请会行为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其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2、杨某某所请会中有部分“结会”,而“结会”不同于普通的互助会,杨某某利用特定的编组方式,骗取会员钱款,杨某某对其会员隐瞒了详细的编组情况,故其使用了隐瞒事实真相的诈骗方法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3、被告人杨某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在集资后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影响广大被害会员的债权实现,给其会员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欺诈标会等方式非法集资,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打会”作为一个非法经营的组织形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且犯罪人杨某某在非法吸收不特定多数人资金的同时,逐步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保证自己组的会不会倒,采取编排“瞎眼组”的手段骗取会员钱款,非法获取大量利益。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广大群众的财产安全,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金融领域诈骗犯罪活动,对杨某某判处上述刑罚。
小编再次提醒广大群众
警惕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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