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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佚名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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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债务人可以主张债权人的势力遭到波折, ,则债权人不承当举证责任,或者已经毁灭,没有书面合同的,假如债务人有上述品种的主张,而借据是民间借款案件最常见的诉讼证据。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第5条的规定,假如债务人有上述品种的主张, (二)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贷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书模式存在的民间借款合同很少存在,只有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

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势力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创立的证据,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本案中,2009年12月31日被告田光国支付原告程春宇现金10 000元。

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8号,原告要承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债权人主张合同势力的发生,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春宇的诉讼哀求。

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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