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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若干意见
网络 01-06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若干意见
2005年8月24日 [2005]高检诉发第92号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为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前,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刑事抗诉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为适应新的形势与任务,进一步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提高刑事抗诉案件质量,强化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科学的刑事抗诉观念,正确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
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和途径,对于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提高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要性的熟悉,依法综合运用包括抗诉在内的各种监督手段,强化审判监督职能,客观、公正、高效地完成法律赋予的这一重要职责。
(—)树立诉讼监督观念。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纠正人民法院错误判决、裁定的重要手段。要充分重视其诉讼的重要意义,通过办理详细案件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启动二审或再审程序,达到促进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程序合法、裁判公正的目的。
(二)树立依法独立行使抗诉权的观念。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刑事抗诉权。不受外界干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敢于坚持正确的观点,上级人民检察院要依法支持下级人民检察院正确的抗诉意见。详细工作中,既要增强信心,敢于抗诉,及时抗诉,又要讲究方法,善于抗诉,准确抗诉。同时要积极寻求党委、人大的支持,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争取抗诉实效。
(三)树立质量与数量并重的观念。抗诉案件质量是刑事抗诉工作的基础,是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的重要保证。加大刑事抗诉力度必须树立质量与数量并重的观念,克服重此轻彼的片面性。不能一强调力度就只注意数量而忽视质量,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逆一步加大刑事抗诉工作曲力度,依法、果断、公正、有效地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案件是否改判是衡量抗诉是否正确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对人民法院未改判的案件,要详细分析未改判的原因,结合抗诉理由是否充分、上级人民检察院是否支持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四)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办理刑事抗诉案件,既要严把实体关,又要严把程序关,既要加强对违反实体法的监督,又要加强对违反程序法的监督。要增强刑事抗诉工作的全面性,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五)树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观念。刑事抗诉工作要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既要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案,也要克服孤立办案、就案论案的片面观点,要讲求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办理抗诉案件,充分彰显刑事抗诉对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依法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
二、突出刑事抗诉重点,正确把握刑事抗诉条件
刑事抗诉既要坚持符合条件即应依法抗诉,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又要结合国家改苹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治安形势,突出各个时期刑事抗诉工作的重点和实效性。在当前形势下,刑事抗诉应将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因徇私枉法和违反诉讼程序造成错误裁判的案件以及各类错误裁判的重特大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作为抗诉的重点。
刑事抗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抗诉理由充分且有抗诉必要。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曲若干意见》等规定。在详细把握抗诉条件时,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一是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二是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三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期间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四是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是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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