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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遵循先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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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英美法系中的遵循先例原则是其判例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原则,是普通法系的核心和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司法价值。遵循先例原则源自英国,其形成与英国的历史进程、制度发展和民族特性有着不可分割的相关性。由于我国在历史和体制上与英美有着较大不同,因此并不能在我国确立遵循先例原则,但该原则所展现出来的價值和法治精神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本文从遵循先例原则的概念、历史形成原因和在司法过程中体现出的利与弊等方面,对其进行简要介绍与分析。

关键词:英美法系 判例 遵循先例原则

中图分类号:D9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5-0040-02

一、遵循先例原则的概念及理论价值

(一)遵循先例原则的概念

遵循先例原则,拉丁文为“stare decisis et non quieta movere”,是指法院先前对某一案件的判决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各法院有义务以相类似的法律和技术方法处理相类似的案件,任何法院不得忽视上级以及本院就同一法律问题已作出的权威性判决。即先诉判决对后诉判决有约束力,“先例”指的是迄今已经发生的事情,可作为后来案件的法律判例。

(二)遵循先例原则的内容

在英国,各级法院之间有着严格的等级和遵循原则,主要表现为:(1)欧洲法院在解释欧共体法时所作的判决对所有的英国法院都具有拘束力。(2)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的法院具有拘束力。(3)上诉法院的判决对自身和所属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4)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但对其自身无拘束力,只有说服力。(5)所有下级法院均受以上高级法院判决的拘束。

在美国,美国法院组织是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双轨制,管辖的范围也不相同,同一系统的法院中,适用“遵循先例”原则时:(1)在不同级法院间,上级法院判决拘束下级法院判决;(2)在同级法院间,前判决拘束后判决。除此规则之外的一些判决则只有说服力而没有拘束力。

(三)遵循先例原则的价值

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核心和精髓,是英美法系司法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和基础,它以“同案同判”的约束形式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作出贡献。遵循先例原则是“法官造法”的有力保障,是法官促进法律发展的有力工具,是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审判特征的显著体现。遵循先例原则是对法律的确定性目标的追求,是法律的权威性和猜测可能性的有效推动,是维护法律的统一协调性的重要保证。

遵循先例原则的外在价值表现在法律规则从先例中得以确认,也就可以说先例是判例约束力的有效渊源,因此该原则的持续发展是有意义而必然的。而遵循先例使得之后的判决追随着先前的判决,保持了一定的统一性和一贯性,使人们在行事时具有了可猜测性,从而推进了法律的稳定和公正。

遵循先例原则的内在效力则是先例并不是法律,但其中所包含的法律的基本原则才是它最重要也能够得以贯穿适用的要求。一个有约束力的先例包括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两个部分,而法官需要在判决理由中找到可以引用的原则和规则来加以使用判案。

二、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原因

(一)历史因素

遵循先例在英国经历了较为漫长的发展过程,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前,英国并没有一个统一而强有力的政府,这导致其法律建设极其不完整、法律适用不统一。1066年诺曼底公爵征服了英国后,国王建立了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开始派遣“代理人”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展示国王威严,打击封建势力,巡回法官回来后对案件和判决进行交流,并约定在之后的审判之中加以使用。自此,遵循先例原则开始萌芽发展,并在19世纪末正式确立。

(二)制度性因素

1.判例汇编制度为遵循先例原则提供了发展的前提

从非官方性质的《年鉴》到私人汇编再到现代汇编时期经历了约600年,1870年非营利性的判例汇编工会的成立,为法官和律师及时准确地提供判例集,判例汇编的系统全面发展为遵循先例原则打造了良好的基础。

2.法律职业专门化、行业化的发展为遵循先例原则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在中世纪,英国的法官和律师受到国王特权的制约,因此他们相当排斥制定法,而更加青睐于遵循先例。法官造法的规则则要求法律职业者要具有相当的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英国后期的大法官都来源于具有丰富经验的大律师,他们有着清晰的法律思维,对公正审判起到了促进的作用,为遵循先例原则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

(三)民族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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