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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网络 01-04[导读]:章**涉嫌组织卖淫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受被告人章**母亲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由江苏省淮安市岸庆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为被告人章**出庭辩护。在出庭之前本人认真查阅了本案有关材料,并会见了被告本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有组织卖淫罪进行辩护。
章**涉嫌组织卖淫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被告人章**母亲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由江苏省淮安市岸庆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为被告人章**出庭辩护。在出庭之前本人认真查阅了本案有关材料,并会见了被告本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有组织卖淫罪进行辩护。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法律和本案详细事实提出证实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事实材料和意见,以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不枉不纵,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肯定地说,我们和检察官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最后达到殊途同归,共同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为此,本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定罪和量刑时作为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2015年8月初至2015年11月26日,钟甲富(上网在逃)先后纠集被告人赵兰宇、胡建洋、章**、陈孝明,通过微信招嫖的方式,组织买淫女何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林某某及张某某(16岁)等人,在余姚市凤山街道都市118连锁酒店、阳明街道舜泉大酒店等地,以每次人民币4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卖淫活动共220余次,获利10万余元。”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总体概况描述过于笼统概括,不够详细详实。而下面5条:1、2015年10月的一天,行为人韩某某经被告人胡建洋介绍和安排,在余姚市凤山街道都市118连锁酒店V012房间内,与卖淫女何某某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后支付嫖资人民币600元。2、2015年11月21日,行为人赵某某经被告人胡建洋介绍和安排,在余姚市凤山街道都市118连锁酒店V016房间内,与卖淫女何某某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后支付嫖资人民币400元。3、2015年11月21日,行为人汪某某和朋友2人,经被告人章**介绍和安排,在余姚市凤山街道都市118连锁酒店V016房间等地,分别与卖淫女何某某、林某某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后分支付嫖资人民币900元、700元。4、2015年11月26日,行为人陆某某经“求约”、钟甲富介绍和安排,在余姚市凤山街道都市118连锁酒店412房内,与卖淫女李某某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后支付嫖资人民币500元。5、2015年11月26日,行为人邵某某经钟甲富介绍和安排,在余姚市凤山街道都市118连锁酒店412房内,与卖淫女李某某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后支付嫖资人民币600元。
上述何某某、林某某、李某某3名卖淫女经钟甲富、胡建洋、章**介绍与韩某某、赵某某、汪某某、陆某某、邵某某、(有1名嫖客不知详细真实姓名)等6名嫖客发生卖淫嫖娼行为6次,(600元+400元+900元+700元+500元+600元),共获利人民币3100元。按照这个卖淫团伙事先约定6、4%分层,加两次提层费100元,钟甲富实获人民币540元;胡建洋介绍何某某卖淫事先约定按5、5%分层,除去交赵兰宇50元提层,实获利人民币450元;章**介绍何某某、林某某卖淫,这两次是按6、4%分层,除去钟甲富、赵兰宇提层150元,实获人民币490元。起诉书尚未列举陈孝明、赵兰宇详细介绍卖淫次数和获利金额。上述已起诉列举4名被告详细犯罪行为事实尚不能够完全充分应证四名被告人犯有组织“进行卖淫活动220余次,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的行为事实。尔且因钟甲富尚未捉拿归案(上网在逃),不在此次起诉范围内。本案许多情况是仅凭4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3名卖淫女的陈述和交代而主观推定和概算出来的,并无其他更多直接或间接形成锁链材料加以证明。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仅有被告人的供求和辨解,没有其他材料详细证明,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是不能作为定案获罪依据的。即便是客观事实如公诉机关所推定,但法律只能够认定有详细事实材料可以充分证实的法律事实。当然,本辩护人也充分理解由于此案主要是通过网络微信联系招嫖介绍卖淫,对于团伙大部分成员之间互相的真实姓名及住址、籍贯等情况确实并不是很清楚,这给公安机关办案调查取证带来极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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