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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天元区嵩山路派出所违规拘传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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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监察委员会、株洲市政法委、株洲市公安局

我是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2018年6月4日,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派出所电话传唤我们,后天元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为由给我们下传了拘传证,分别对我们拘传超过12小时,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超时对我们进行拘传。同时,在被拘传期间,在我们提出要求吃饭时以不能用筷子为由拒绝提供饭,且在询问期间多次要求我们进去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侯问室,里面成堆的虫蚁、垃圾还伴有各类刺激性味道。我们2018年6月12日向派出所对廖玉军、邓国辉提起刑事控告,并将股权协议、株洲市政府的会议纪要、红星美凯龙的审批件等文件送达派出所立案室文警官手上,但派出所未对此作出审查处理。

2018年8月23日,嵩山路派出所再次传唤我们,其后,天元区公安分局同样以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对我们进行拘传,下达拘传证要求我们签字,期间要求在拘传证离开时间的空白处签字摁手印,被拒绝。后关至候问室,对我们多次提出提供饮水和饮食均置之不理。询问期间饶建警官对我大声询问,言辞带有恐吓之意,甚至多次称要把我们先拘留了再说,还称我们的协议和身份都是无效。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等规定。而后尹艺龙副所长称我们肯定违法了,尹所长的言词十分不当,甚至含有恐吓之意,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判决的前提下都是无罪的。晚上10点左右,派出所拟对我们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要对我们进行行政处罚,要我们签字认可对邓国辉有辱骂、言语威胁要求她离开办公室、更换监控、更换门锁等,我认为不能签字,并提出进行申辩、异议后又对我说的进行记录。结束后,我认为不要继续询问了就可以放我们出去,然而在之后未再经询问的前提下,直至第二天10点46分后才进行释放,几乎关满24小时。释放时饶建警官,还大声告知我们我们的协议都是无效的、不合法的、打官司都打不赢的,霸占别人公司是不合法的。还说他们下午就会去法院、工商局调取资料,下次传唤我们最好自己来,不要他们来抓,我陈述我们每次都配合,我们是合法公民,且合同是否合法这是属于《民法》,应不属于派出所管。我们认为这是典型的用行政手段强制介入民事、经济纠纷。

对比派出所在接受廖玉军等的报案后的处理和我们向派出所提出刑事控告后的处理及态度,以及在法院尚未作出认定的前提下武断的认为协议无效,认为我们违法,明显可以看出派出所相关人员的偏袒。部分民警不仅严重程序违法,而且使用伪暴力、胁迫或者以断水断粮的手段询问、逼迫,也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们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未对我们作出说明,在我们要求查看对方的证据时亦被办案人员喝退,而实际上我们没有扰乱行为,且这仅是公司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但派出所就是以各种手段把我们多次关了进去,而且是关满24小时。这对我们合法公民身心带来了巨大的伤害。特向上述部门举报,请求从严查处以上违规行为,以还我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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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我局回复如下:

2018年8月23日,因违法嫌疑人龙奖彪、邱伟雄、蔡勇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被分局民警持《传唤证》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在受理受害人报案后需对该案件开展调查,对于违法嫌疑人龙奖彪、邱伟雄、蔡勇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符合法定规定,无违规情况。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违法嫌疑人龙奖彪、邱伟雄、蔡勇传唤24小时符合法定规定。对于账号为qiu3333ABC捏造的12小时情况,公安机关并非只传唤12小时,而是24小时。法律不是规定传唤只有12小时,而是24小时。对于其反映民警言语大声就是恐吓,纯属强词夺理。对于嫌疑人的询问全部都是同步录音录像,并无其反馈情况,其纯属污蔑。对于文中提及违法嫌疑人龙奖彪对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所述内有要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已依法让其本人在上面写明,并依法询问陈述和申辩内容和情况,已附于卷内。相关陈述完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

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调查,传唤时间未超过24小时。在整个传唤过程中,公安机关一直保证着嫌疑人的饮水和饮食,相关监控录像完全可以证明。对于其反映断水断粮纯属污蔑和捏造。饮水办案区内有直饮水系统,在询问过程中违法嫌疑人声称想喝水,民警当场用杯子接水给嫌疑人喝,询问过程的监控录音录像完全的记录了下来,根本没有其反映断水断粮的情况,纯属发文者故意捏造事实、诽谤公安机关和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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