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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股权转让纠纷律师-嘉定股权律师咨询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26

上海嘉定股权转让纠纷律师-嘉定股权律师咨询股权激励方案



股权变动中是否存在股东优先购买权?

1、因继承而发生的股东资格或股权变动时,其股东不享有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对外赠与股权,不应轻易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实践中,有股权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有偿转让,其目的本来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但是为了架空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故意在形式上采取赠与的形式。既然此时赠与人实际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那么在不影响其目的的实现情况下尽量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失。所以,股东对外赠与股权,不应轻易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股权遗赠中可以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

4、股权遗赠后新进入公司的股东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而公司法第75条是适当保障法定继承人在股权上的利益,所以第75条的规定不宜拓宽到遗赠的情形。

5、夫妻离婚分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出资额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上海嘉定股权转让纠纷律师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股权激励,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股权激励,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即使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系夫妻共同财产,但非公司股东的配偶,要成为公司的股东,还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只有在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的配偶才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在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情况下,只能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股东的配偶虽对夫妻共有的股权享有财产权利,但没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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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诉类业务

挂牌上市(IPO、新三板、上股交E板挂牌)、资产并购重组、投融资服务、股权激励计划、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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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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