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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19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亚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

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5〕180号)文件精神,加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推行信用评价和信用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现就我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增强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有利于加强我市市场监管,股权分配,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营造知信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办)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管理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严格对标海南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技术参数和数据标准,完善三亚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进一步满足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联合奖惩措施运用、第三方机构信用产品开发等服务需求。

(二)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归集

三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不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将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到三亚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进行信息比对、交换与应用,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整合共享。

(三)明确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

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服务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结合自身工作职责,重点在我市下列行政管理事项中,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1.政府采购。凡达到我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对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偷税漏税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股权激励,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2.工程建设招投标。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在进行招标活动时,应将招标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资格预审、评标、定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3.行政审批。在项目行政审批、核准或备案等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中,行政主管部门要使用行政审批相对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对其信用能力进行评价,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4.土地市场准入。对通过招拍挂方式竞买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要求其提供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质审查、评标等环节的参考依据之一。

5.资质审核。在办理社会法人、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评估认定、评优评级业务时,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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