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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其实施规定征意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18

目录
01
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通知》
02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6项自律规则
03
证监会修订《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其实施规定征意
04
证监会公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
05
证监会制发配套文件支持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具体实施
06
海关总署在北京等十地海关试点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
1、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6月14日发布《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股权激励,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力全面复工复产达产。
《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坚决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培训宣传,维护企业知识产权。扎实开展防丙物资、生活消费、互联网、电子商务、直播平台、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要素市场等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认真准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的实施情况及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改革创新举措,配合做好前期调研、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确保检查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权威性。针对网络电商、餐饮、教育等重点行业,采取监管服务前置措施,大力宣传贯彻《禁止违法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精准执法和指导企业。
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6项自律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6项自律规则,涉及产品、中介服务和发行规范3类制度,以期进一步提升债务融资工具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交易商协会此次对《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及《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指引中“待偿还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表述。
此次明确取消这一限制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好事。广发证券曾测算,累计债券余额/净资产大于35%的主体有48家。删除主体评级为A+及AA-的公司后,还剩31家。这些企业有望在短期内受益,拉长时间来看,受益企业还将不断增加。
3、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其实施规定征意
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实施规定(统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7月12日。
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修改主要股东定义。二是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三是根据新《证券法》,调整证券公司股权相关审批事项。四是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管要求。五是落实简政放权,股权激励,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其中,征求意见稿取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不再要求主要股东具备相匹配的金融业务经验;不再要求主要股东为行业龙头等。
4、证监会公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
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精简优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二是对注册程序作出制度安排,实现受理和审核全流程电子化和全流程公开;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四是明确市场化发行承销的基本规则等;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其中,《办法》将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按照重大性原则把握企业的法律合规性和财务规范性问题。同时,严格落实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制定针对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
5、证监会制发配套文件支持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具体实施
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发《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下称《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七部规范性文件,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二千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规定》还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
6、海关总署在北京等十地海关试点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
6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75号公告,部署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等十地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同时,公告明确,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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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法速递6.15|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其实施规定征意》

实施 及其 规定 修订 证监会 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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