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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18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财政部6月17日消息,财政部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以下简称外贷)预算管理,股权激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外贷预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外贷,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外贷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二、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外贷(以下简称政府债务外贷)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债务余额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

  三、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外贷(以下简称担保外贷)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

  四、外贷收入应当用于贷款法律文件规定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债务外贷资金。

  五、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外贷资金使用计划,内容包括本地区外贷总规模、政府债务外贷和担保外贷按省、市、县分行政区划项目明细情况等。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对下年度外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预计,省级财政部门据此制定外贷资金使用计划。

  六、地方政府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规模加上当年新增一般债券发行额应当不超过经批准的新增一般债务限额。

  七、为提高政府债务外贷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每年随提前下达下年度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按不超过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的60%,提前下达地方下年度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和分区划项目明细。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提前下达的政府债务外贷分区划项目明细,及时向有关市县下达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

  八、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当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后,财政部下达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地方政府债务外贷不得突破财政部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外贷额度。

  九、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对当年本地区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使用情况进行预估。

  新增政府债务外贷实际使用规模小于年初下达额度的,可以在不突破当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的情况下,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将尚未实际使用的额度调剂用于当年或以后年度发行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十、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和分区划项目明细,按规定履行法律程序后,做好外贷举借、使用、偿还等工作。

  预算执行中,确需在项目间调剂使用政府债务外贷额度不涉及跨市县、跨预算级次的,由财政部门在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内调剂使用;跨市县或者跨预算级次的,由省级和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在不突破财政部下达的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并严格防控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调剂使用。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在项目间调剂使用政府债务外贷额度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十一、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提前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内举借的新增政府债务外贷编入年度预算,经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批准后执行。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内举借的政府债务外贷编入年度预算或调整预算,经本级政府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十二、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额度与提前下达额度的差额内,新增举借的政府债务外贷及其安排的本级支出和转贷市县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执行。有关市县级财政部门比照办理。

  十三、政府债务外贷收入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按贷款来源列“地方政府向国际组织借款收入”或“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借款收入”,市县级按贷款来源列“地方政府向国际组织借款转贷收入”或“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借款转贷收入”。

  十四、政府债务外贷安排本级的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根据支出用途列入有关预算科目。

  十五、省级财政部门将财政部转贷的政府债务外贷再转贷给市县政府,应当在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按贷款来源列“地方政府向国际组织借款转贷支出”或“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借款转贷支出”。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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