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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盛新材: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17
锦盛新材: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时间:2020年06月17日 01:41:18 中财网
原标题:锦盛新材: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锦盛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
锦盛新材
”)
按要求对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本说明已经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下文中
“
锦盛包装
”为公司前身,
代指
公司在有限公司
阶段
的名称
浙江锦盛包装
有限公司
、
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现将情况汇报如
下:
一、1984年10月,公司前身上虞华光电讯器材厂成立
1984
年
10
月
18
日,上虞县文教局出具虞教(
84
)
11
6
号《关于同意建立“上
虞华光电讯器材厂”的批复》,同意沥海中学建立校办工厂“上虞华光电讯器材
厂”。
1984
年
10
月
24
日,
上虞华光电讯器材厂经上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
立
,
主管部门
为
上虞县教育局校办企业公司
,经济性质为集体,注册资金为
2
万元。
1986
年
9
月
7
日,上虞华光电讯器材厂向上虞县教委校办企业公司、上虞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变更为“上虞电子电器职业学校实验厂”。
1986
年
1
1
月
2
0
日,上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上虞县电子电器职业学
校实验厂”。
1989
年
8
月
18
日,上虞县电子电器职业
学校实验厂向上虞县工商行政管理
局申请注册资金增加至
8
.
6
0
万元。
1989
年
9
月
27
日,本次变更经上虞县工商行
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注册资
金
增加至
8
.60
万元
。
注:上虞县教育局校办企业公司(后更名为上虞县教委校办企业公司)于
1993
年
3
月
27
日改制
设立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现名为“绍兴市上虞区校办企业公司”,注册资本
150
万元,由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原“上虞市教育体育局”)
100%
控股,系上虞地区校办
企业的主管单位。
二、1998年6月,改制设立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199
7
年
12
月
30
日,上虞市教育体
育委员会出具虞教体委校企改字(
1997
)
第
66
号《关于同意“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实验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批复》,同意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实验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1997
年
12
月
30
日,上虞市沥海镇乡镇企业总公司出具沥乡企(
97
)字第
28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1997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经评估后,上虞市电子
电器职业技术学校实验厂总资产
131.99
万元,负债为
70.16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
61.83
万元。
1997
年
12
月
31
日,上虞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虞企改办乡
字(
1997
)
92
号《关
于同意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技术学校实验厂改制的批复》,
同意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实验厂改制设立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经
评估确定,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实验厂总资产为
131.99
万元,负债总额
70.16
万元,净资产为
61.83
万元,其中界定学校集体资产
34.01
万元,占净资产的
55.01%
;界定企业集体资产
27.82
万元,占净资产的
44.99%
。企业改组为上虞
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后,设总注册资金
61.83
万元,其中上虞市电子电器职
业学校出资
34.01
万元,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职工持股会出资
27.82
万
元。
企业改组后,原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实验厂的资产、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
企业
接收
和承担。
根据绍兴市上虞区沥海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本次改制过程中的职
工安置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
1997
年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实验厂改
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原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实验厂员工由上虞市锦盛塑料
包装有限公司承接安置。
1998
年
1
月
10
日,上虞市沥海镇人民政府出具沥政字(
98
)
3
号《关于对
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技术学校实验厂资产确认、资产界定的通知书》,对上虞市
电子电器职业技术学校实验厂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审
核,确认净资产为
618
,
327.72
元。经沥海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该实验厂的资产作如下界定:学
校集体资产为
34.01
万元,占实有净资产的
55%
;企业集体资产为
27.82
万元,
占实有净资产的
45%
。
1998
年
6
月
2
日,
上虞市审计师事务所出具虞审验
(
98
)第
107
号《验资
报告》,经审验,截至
1998
年
6
月
2
日,拟设立的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
61.83
万元。
发行人本次改制时上述出资已经评估并经上虞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
公室批复,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
1
998
年
6
月
11
日,上虞市锦
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经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登记,工商登记的学校集体资产的持股主体为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企
业集体资产的持股主体为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技术学校职工持股会。由于上虞市
电子电器职业技术学校职工持股会最终并未成立,故根据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于
1998
年
6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对改制校办企业中的企业集体资产进行托管和监
督经营管理的通知》,该部分股权实际由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托管持有并行使股
东权利
,不影响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合法存续
。
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
万
元)
出资比例
(
%
)
1
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
34.01
55.01
2
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
27.82
44.99
合计
61.83
100.00
综上,发行人本次改制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并取得了
有权部门
的批准或确认,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不存在纠纷、潜在纠纷及风险。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校办企业改制中有关问题的规定》(虞政
[1997]12
号)的规定:
“
对于校办企业产权界定应遵循
‘
谁投资、谁所有
’
的原则,从资
产的原始来源入手,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界定;
学校无论以自有资金、
实物和属于学校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形式还是以借贷资金形式向校办企业
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界定为校有资产;学校将企业按规定上缴的教育事
业基金节余款返还企业或由企业坐留的教育事业基金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校有
资产;由学校直接投资或筹资兴办的校办企业,其全部增值资产(包括按规定享
受的减免税收)原则上按学校与企业集体
6:4
比例划分产权。
”
根据绍兴市上虞区沥海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文件,确认上述校企改制过程
中的学校集体资产和企业集体资产占比主要系参照上虞市人民政府(现为
“
绍兴
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
)出具的《关于校办企业改制中有关问题的规定》(虞政
[1997]12
号)的相关原则性规定,并最终经上虞市沥海镇人民政府(现为
“
绍兴
市上虞区沥海镇人民政府
”
)研究后确定,相关界定不存在纠纷,亦不存在集体
资产流失的情形。
根据中共上虞市委、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乡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
干意见》(市委(
1997
)
32
号)的规定:
“
资产评估结果由乡镇政府验证、界定、
确认。对三星级以上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及界定,须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核
后,由乡镇政府确认。
”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校办企业改制中有关问题的规
定》(虞政
[1997]12
号)的规定:
“
校办企业转制工作应由企业举办学校具体负责。市教体
委建立校办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制订实施细则,对校办企业改革进行指导、协调、
服务、监督。
”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校办企业改制中有关问题的规定》(虞政
[1997]12
号)的规定:
“
省骨干校办企业、直属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产权界定由
市教体委和财税局审批;其他校办企业产权界定,在征求市教体委意见的基础上,
由当地乡镇和举办学校审批。
”
综合上述相关文件的要求,发行人校企改制过程中产权界定主要须经市企业
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征求市
教体委意见并最终由乡镇政府确认。经核查,发行人
本次改制时已征求市教体委的意见,相关产权界定已取得上虞市深化企业改革领
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上虞市沥海镇人民政府的批复,上述部门出具批复符合当地政
策规定,具备相关权限。
综上,发行人上述产权界定已经有权部门依法认定,合法合规,不存在集体
资产流失情形。
根据上述改制时所依据的相关政策文件,发行人当时的改制政策要求校办集
体企业的改制形式主要形式为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和出售、租赁、兼并等。
其中上虞市人民政府、中共上虞委办公室联合颁布的《关于深化完善乡镇集体企
业改革的若干
意见》(市委(
1997
)
32
号)文件对于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明
确要求股份设置为:(
1
)乡镇、村集体股,由乡镇资产经营公司和村经联社持股;
(
2
)职工集体股,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建立的职工持股会持股;(
3
)个人
股,由投资者个人持股;(
4
)社会法人股,有投资的法人持有;(
5
)外资股,由
外商投资者持有。对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当时相关的改制政策未要求由企
业职工(代表)大会建立职工持股会,设立职工集体股。
根据上虞市教育体育委员会
2001
年
8
月颁布的《关于深化我市校办企业产
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上虞教体委委字
(
2001
)年第
68
号)的规定:直属学
校校企改革由校办企业公司负责。故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系发行人本次改制的负
责机构。
1998
年
6
月
10
日,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出具《关于对改制校办企业中的企
业集体资产进行托管和监督经营管理的通知》,上虞市锦盛包装有限公司界定企
业集体资产为
27.8
万元,由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托管。
2001
年
8
月
2
日,上虞市教育体育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深化我市校办企业
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虞教体委委字
[2001]
第
68
号)文件的规定
“
原改制
中界定的企业集体股(校企公司托管)原则上都置换给经营者
等骨干,促进产权
明晰与优化。
”
根据上述文件,校企公司托管企业集体股系经上级部门核准的行
为。
根据上虞市沥海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在
1998
年的改制过程中,发行人
的学校资产、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明晰。鉴于当时改制政策文件未强制要求改
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集体企业成立员工持股会,在当时政府加快企业改革任务的
大背景下,为积极迅速推进改制进程,参照当时的通行做法,经沥海镇人民政府、
原上虞市教育体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将校办企业界定为企业集体资产部分统一由
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托管,并由其作为改制完成后上虞市锦盛包装有限公司的股
东。上述改制方案并不违反当时改制政策的精神,亦并不影响上虞市锦盛塑料包
装有限公司的合法有效存续。截至本
说明
签署日,不存在因上述事项而导致的纠
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改制批文中确定的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股
东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技术学校职工持股会在公司实际改制过程中未成立,实际
由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托管持股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上述调整系由本次改制的
负责单位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确定,并不违反当地改制政策的精神,且已经得到
相关政府部门的确认,并不影响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合法有效存续。
三、2002年5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1
年
8
月
3
日,上虞市教育体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深化我市校办企业产
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虞教体委委字
[2001]
第
68
号),要求校办企业的改制
必须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小规模企业原则上改制为由经营者为主的独
资或合伙企业、学校产权一次性置换:规模较大的已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
按照建立框架式股份结构的要求建立以学校参股与经营者等骨干持大股为主要
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提倡学校股权一次性置换。原改制中界定的企业集体股(校
企公司托管)原则上都置换给经营者等骨干,促进产权明晰与优化
。
按照上述文件的精神,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
公司申请启动校企第二轮改制。
2002
年
1
月
14
日,上虞市教育体育局出具虞教
体勤字
[2002]1
号《关于“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第二轮改制的批复》,
同意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按照虞教体委字(
2001
)年第
68
号文件精神
进行校企第二轮改制。
2002
年
4
月
17
日,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出具《关于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复》,
同意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将
3
4.01
万元
股权转让给阮荣涛。
2
002
年
4
月
22
日,上虞市教育体育局同意本次股权转让。
根据
上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校办企业改制中有关问题的规定》(虞政
[1997]12
号)的规定:
“
校办企业转制工作应由企业举办学校具体负责。市教体
委建立校办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制订实施细则,对校办企业改革进行指导、协调、
服务、监督。
”根据上虞市教育体育委员会
2001
年
8
月颁布的《关于深化我市校
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上虞教体委委字(
2001
)年第
68
号)的规定:
直属学校校企改革由校办企业公司负责。
因此,发行人本次改制由上虞市教育体
育局、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批准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
2
002
年
4
月
27
日,上虞市
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上虞市电子
电器职业学校、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一致同意: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将持有
的公司
34.01
万元的股权转让给阮荣涛,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托管的上虞市锦盛
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集体股
27.82
万元转让给高丽君。本次
股权
转让价格均为
1.00
元
/
股。
2002
年
4
月
28
日,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与阮荣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书》,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与高丽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本次股权转让
事宜。
2002
年
5
月
15
日
,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
在本次改制过程中,发行人已取得相关
部门对于本次改制的批复,虽未按要
求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但上述股权转让行为业已经有权主管部门审批,履
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且经各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不存在纠
纷或潜在纠纷。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股权激励,
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姓名
出资金额
(
万
元)
出资比例
(
%
)
1
阮荣涛
34.01
55.01
2
高丽君
27.82
44.99
合计
61.83
100.00
2017
年
4
月
6
日,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出具虞政函
[2017]3
号《关于浙江
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
复函》,对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
确认如下:
“一、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实验厂改制设立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
司,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履行了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程序,符合当时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精神,不存在损害国有、集体资产和职工权益的情形。虽然改制批文
中确定并经工商登记的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上虞市电子电器职
业学校职工持股会未成立,实际由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托管持股并实际行使股东
权利,但并不影响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及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的合法有效存续。
二、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集体资产
退出(即股权转让)行为,业已
经主管部门审批,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本次股权转让虽未进行清产核资、
资产评估,但转让价格经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及受让
方自然人一致同意,股权转让款项已支付完毕,集体资产退出(即股权转让)行
为已履行完毕,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或职工权益受损的情形,且至今不存在任何
纠纷,后续亦不存在潜在纠纷或其他法律风险,不影响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
公司及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有效存续。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技术学校实
验厂改制为上虞市
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集体资
产退出(即股权转让)行为,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当时相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
017
年
12
月
4
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要求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予以确认的请示》,提请浙江省人民政府确认以下事
项:
“
1
.
1998
年
4
月,经主管部门
批准,锦盛包装由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技术
学校实验厂改制设立,履行了主管部门批准、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工商登记等
程序,产权界定已经上虞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上虞区沥海镇人民政
府等有权部门确认,本次改制程序及结果等均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规定,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
.
出于历史原因,锦盛包装改制设立时,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职工持
股会实际并未成立,但依据
1998
年
6
月
10
日上虞市校办企业公
司出具的《关于
对改制校办企业中的企业集体资产进行托管和监督经营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上
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职工持股会名下的锦盛包装
45%
股权由上虞市校办企业
公司托管并行使股东权利,股权不存在不清晰或争议等情形,也不影响锦盛包装
及锦盛新材存续的合法有效性。
3
.
2002
年
5
月
15
日,阮荣涛受让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技术学校持有的锦
盛包装
55%
股权,高丽君受让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托管的锦盛包装
45%
股权,
集体资产全部退出锦盛包装。虽未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但上述股权转让行
为业已经有权主管部门审批,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
程序,转让价格经上虞市电
子电器职业技术学校、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及受让方自然人一致同意,款项已支
付完毕,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锦盛新材
及其前身设立至今历次股权演变符合
相关
法律法规
和当时
的
政策
规定,合法、有效,
已经有权主管部门审批,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不存在
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方合法利益或导致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原股
东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技术学校、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
与
锦盛新材
及其现有股东
之
间就相关资产权属等事宜未发生任何争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锦盛新材
现所有权益归其公司现有全体股东合法所有。
”
2
018
年
3
月
1
9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的函》(浙政办发函
[
2018]13
号),股权激励,同意绍兴市
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
四、2004年6月,第一次增资
2004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至
318.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56.17
万元,增资价格为
1.00
元
/
股,其中阮荣涛
认缴
252.19
万元,高丽君认缴
3.98
万
元。
2004
年
6
月
7
日,上虞同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虞同会验(
2004
)字第
341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04
年
6
月
7
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认缴的新
增注册资本
256.17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04
年
6
月
9
日,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
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姓名
出资额
(
万元
)
出资
比例(
%
)
1
阮荣涛
286.20
90.00
2
高丽君
31.80
10.00
合计
318.00
100.00
五、2007年7月,第二次增资及变更公司名称
2007
年
6
月
2
0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至
818.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增资价格为
1.00
元
/
股,其中阮荣涛
认缴
450.00
万元,高丽君认缴
50.00
万元
。
2007
年
7
月
24
日,上虞同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虞同会验(
2007
)字第
363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07
年
7
月
24
日,公司已收到公司股东认缴的
新增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07
年
7
月
25
日,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
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姓名
出资额
(
万元
)
出资
比例(
%
)
1
阮荣涛
736.20
90.00
2
高丽君
81.80
10.00
合计
818.00
100.00
2007
年
7
月
26
日,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锦盛包装有
限公司”。
2007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取得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六、2010年11月,第三次增资
2010
年
11
月
4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至
1,518.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700.00
万元,增资价格为
1.00
元
/
股,其中阮荣
涛认缴
630.00
万元,高丽君认缴
7
0.00
万元。
2010
年
11
月
5
日,上虞同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虞同会验(
2010
)字第
55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0
年
11
月
4
日,公司已收到股东认缴的新增
注册资本
700.0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10
年
11
月
8
日,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
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姓名
出资额
(
万元
)
出资
比例(
%
)
1
阮荣涛
1,366.20
90.00
2
高丽君
151.80
10.00
合计
1,518.00
100.00
七、2013年7月,第四次增资
2013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至
3,88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362.00
万元,增资价格为
1.00
元
/
股,其中阮
荣涛认缴
2,125.80
万元,高丽君认缴
236.20
万元。
2013
年
7
月
23
日,上虞同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虞同会验(
2013
)字第
379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
13
年
7
月
22
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认缴的
新增注册资本
2,362.0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13
年
7
月
24
日,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
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姓名
出资额
(
万元
)
出资
比例(
%
)
1
阮荣涛
3,492.00
90.00
2
高丽君
388.00
10.00
合计
3,880.00
100.00
八、2016年2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
5
年
10
月
8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洪煜受让阮荣涛持
有的公司
9%
的股权,同意郭江桥受让阮荣涛持有的公司
4%
的股权,同意何文
铨受让阮荣涛持有的公司
3%
的股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5
年
10
月
12
日,阮荣涛与洪煜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以
3.33
元
/
股的价格向洪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9%
的股权,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11,623,904.46
元。
2015
年
10
月
18
日,阮荣涛分别与郭江桥、何文铨签署了《股
权转让合同》,约定以
3.33
元
/
股的价格分别向郭江桥、何文铨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4%
、
3%
的股权,转让对价分别为
5,166,179.76
元和
3,874,634.82
元。股权转让
价格根据公司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协商确定。
2016
年
2
月
4
日,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姓名
出资金额
(
万
元)
出资比例
(
%
)
1
阮荣涛
2,871
.20
74.00
2
高丽君
388.00
10.00
3
洪煜
349.20
9.00
4
郭江桥
155.20
4.00
5
何文铨
116.40
3.00
合计
3,880.00
100.00
九、2016年3月,第五次增资
201
6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至
4,21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330.00
万元,全部由上海科丰科技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认缴,增资价格为
4.00
元
/
股,合计出资
1,320.00
万元。
201
6
年
3
月
10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中汇会验
[2016]
0795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
1
6
年
3
月
9
日,公司已收到上海科丰认
缴的出资
1,320.00
万元,其中
330.00
万元记入实收资本,均以货币出资。
2016
年
3
月
10
日,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
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姓名
/
名称
出资金额
(
万
元)
出资比例
(
%
)
1
阮荣涛
2,871.20
68.20
2
高丽君
388.00
9.22
3
洪煜
349.20
8.29
4
上海科丰
330.00
7.84
5
郭江桥
15
5.20
3.69
6
何文铨
116.40
2.76
合计
4,210.00
100.00
十、2016年4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
6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上海立溢股权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受让阮荣涛持有的公司
25.00%
的股权,同意王建潮受让阮荣
涛持有的公司
2.00%
的股权,同意叶立方受让阮荣涛持有的公司
1.80%
的股权,
同意王秋良受让阮荣涛持有的公司
1.80%
的股权,同意阮晋健受赠阮荣涛持有的
公司
3.00%
的股权,同意阮岑泓受赠阮荣涛持有的公司
3.00%
的股权,同意阮荣
根
受赠阮荣涛持有的公司
3.00%
的股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日,阮荣涛分别与上海立溢、王建潮、叶立方及王秋良签署了《股权转让
合同》,约定转让价格均为
4.00
元
/
股,向上海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
让其持有的公司
25.00%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1
,
052.5
0
万元),转让对价为人民
币
4,210
万元;向王建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2.00%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84.20
万元),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336.8
0
万元;向叶立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1.80%
的股
权(对应出资额为
75.78
万元),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303.1
2
万元;向王秋良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
1.80%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75.78
万元),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303.12
万元。
同日,阮荣涛分别与阮晋健、阮岑泓及阮荣根签署了《股权赠送合同》,向
阮晋健无偿赠送其持有的公司
3.00%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126.30
万元);向阮
岑泓无偿赠送其持有的公司
3.00%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126.30
万元);向阮荣
根无偿赠送其持有的公司
3.00%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126.30
万元)。
2016
年
4
月
7
日,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股东
姓名
/
名称
出资金额
(
万
元)
出资比例
(
%
)
1
阮荣涛
1,204.04
28.60
2
上海立溢
1,052.50
25.00
3
高丽君
388.00
9.22
4
洪煜
349.20
8.29
5
上海科丰
330.00
7.84
6
郭江桥
155.20
3.69
7
阮晋健
126.30
3.00
8
阮岑泓
126.30
3.00
9
阮荣根
126.30
3.00
10
何文铨
116.40
2.76
11
王建潮
84.20
2.00
12
叶立方
75.
78
1.80
13
王秋良
75.78
1.80
合计
4,210.00
100.00
十一、2016年7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
6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绍兴锦盛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受让阮荣涛持有的公司
1.50%
的股权,同意绍兴锦盛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受让高丽君持有的公司
5.50%
的股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
权。
同日,阮荣涛、高丽君分别同锦盛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
价格均为
6.00
元
/
股,阮荣涛向锦盛投资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1.50%
的股权(对应
出资额为
6
3.15
万元),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378.90
万元;高丽君向锦盛投资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
5.50%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231.55
万元),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1,389.30
万元。
2016
年
7
月
7
日,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
万
元)
出资比例
(
%
)
1
阮荣涛
1,140.89
27.10
2
上海立溢
1,052.50
25.00
3
洪煜
349.20
8.29
4
上海科丰
330.00
7.84
5
锦盛投资
294.70
7.00
6
高丽君
156.45
3.72
7
郭江桥
155.20
3.69
8
阮晋健
126.30
3.00
9
阮岑泓
126.30
3.00
10
阮荣根
126.30
3.00
11
何文铨
116.40
2.76
12
王建潮
84.20
2.00
13
叶立方
75.78
1.80
14
王秋良
75.78
1.80
合计
4,210.00
100.00
十二、2016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6
日,锦盛包装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锦盛
包装由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基准日为
201
6
年
7
月
31
日。
2016
年
11
月
9
日,锦盛包装召开股东会,确认以截至
201
6
年
7
月
3
1
日经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
181,108,379.42
元为基础,折为
7
,
5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溢价部分
1
06
,108,379.42
元
计入资本公积。
2016
年
10
月
24
日,天源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天源评报字
[2016]
第
0346
号《评估报告》,确认锦盛包装在评
估基准日
201
6
年
7
月
3
1
日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20,717.63
万元。
201
6
年
11
月
25
日,
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宣
告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针对本次整体变更,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了中汇会验
[2016]4581
号《验资报告》,证明股东的出资已经足额缴纳。
2016
年
12
月
21
日,本次整体变更完成工商变更登记,锦盛包装整体变更
为股份公司。整体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
)
1
阮荣涛
20,324,644
27.10
2
上海立溢
18,750,000
25.00
3
洪煜
6,220,902
8.29
4
上海科丰
5,878,860
7.84
5
锦盛投资
5,250,000
7.00
6
高丽君
2,787,114
3.72
7
郭江桥
2,764,846
3.69
8
阮荣根
2,250,000
3.00
9
阮岑泓
2,250,000
3.00
10
阮晋健
2,250,000
3.00
11
何文铨
2,073,634
2.76
12
王建潮
1,500,000
2.00
1
3
王秋良
1,350,000
1.80
1
4
叶立方
1,350,000
1.80
合计
75,
0
0
0
,
000
100.00
股份公司设立后至今,发行人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特此说明。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阅读《浙江
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确认上述说
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描述了公司自设立以来的股本演变过程,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阮荣涛
高丽君
洪煜
朱卫君
郭江桥
昌海峰
曹新文
倪静
王琴
全体监事签名:
夏书良
顾雅君
朱雅娣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阮棋江
阮棋达
朱卫君
高文标
段刘滨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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