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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财会[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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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
  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
  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
  入。
  第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
  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意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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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
  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
  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
  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
  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
  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
  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
  扣除。
  第八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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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
  给予的减让。
  第九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
  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
  因而发生的退货。
  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
  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
  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意下
  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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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
  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
  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
  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
  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
  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
  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
  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
  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
  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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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
  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
  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
  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
  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
  处理。
  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十六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意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
  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
  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
  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
  方法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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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
  进度的方法。
  (二)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
  用费收入的金额。

收入 3号 财会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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