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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彭山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
网络 01-12
川府函[2012]267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在彭山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眉府〔2012〕5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在彭山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根据需要向青龙、观音、谢家、公义、江口、牧马、黄丰、保胜、武阳、锦江、义和11个镇延伸,由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该镇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其名称为“彭山县CC行政执法局CC镇执法中队”。彭山县人民政府可先在11个镇中选取1/3开展延伸试点工作,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展开。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彭山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详细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治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城市限养区犬只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道路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场外(店外)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河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堤防、护堤地进行集市贸易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履行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相对集中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彭山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即彭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作为彭山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不得作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其详细机构设置应当按照不突破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彭山县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机构总额的原则按程序另行报批。彭山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其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所需执法人员应当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在具有公务员编制的条件下,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后,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由本级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全额上缴国库。
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申领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眉山市城市行政执法局或者彭山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六、彭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彭山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七、在彭山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详细工作,由彭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批复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实施办法中要明确镇执法中队的执法范围、执法中队与当地镇人民政府的关系。彭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发挥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执法争议,协助县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注重总结工作经验,适时向眉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情况。
八、彭山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要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接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研究和反映工作中碰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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