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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材料: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2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材料”或“公司”)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永兴材料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以下意见: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关于核准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3 号),本次发行人民币 7 亿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700 万张,按面值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为 7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 17,287,012.50 元(不含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82,712,987.5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 健验[2020]203 号)。 二、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情况概述 江西永兴特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新能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 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和 120 万吨/年锂矿石高效选矿与综合利用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有效推进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实施,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以 45,203.19 万元募集资金对永兴新能源进行增资,其中,20,000.00 万元 用于增加永兴新能源注册资本,25,203.19 万元进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 永兴新能源注册资本将由 30,000 万元增加至 50,000 万元,公司仍持有其 100% 股权。 公司本次向子公司增资有助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增资不涉及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 三、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西永兴特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7 年 8 月 30 日 3、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长新东路 4、法定代表人:高兴江 5、注册资本:3 亿元 6、经营范围:含锂矿石选矿;矿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销售,锂矿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与加工;新能源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国内贸易(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永兴新能源 100%的股权 8、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总资产 130,496.44 123,031.47 净资产 33,100.96 33,526.74 项目 2020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19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94.99 - 净利润 -433.29 -1,583.87 四、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相关资金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增资永兴新能源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稳步实施,增强永兴新能源的资本实力,有助于永兴新能源的经营发展和长远规划。 本次增资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本次增资完成后,股权分配,公司仍持有永兴新能源 100%股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动。 五、本次增资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本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六、保荐机构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永兴材料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增资永兴新能源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稳步实施,增强资本实力,有助于永兴新能源的经营发展和长远规划,本次增资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股权激励,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苗本增 华佳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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