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宝盆资讯网 > 常见问题 > 正文
*ST大洲:关于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债权人华信信托股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11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0-10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债权人华信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权转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债权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权转让的公告》(编号:临 2020-067),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和升集团”)与本公司债权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信托”)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 一、进展情况 2020 年 6 月 10 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实业”)分别收到了华信信托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主要内容: 根据华信信托(转让方)和和升集团(受让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转让方已将其在《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抵押合同》项下之债权及其从权利依法转让 给受让方(截至 2020 年 6 月 4 日,债权本金余额为 180,000,000.00 元)。转让方 对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予以确认;受让方已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行使债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 现通知新大洲控股上述债权转让之事实,并请新大洲控股及/或新大洲控股 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继受人立即向受让方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应当由新大洲控股 履行的全部义务。 现通知新大洲实业上述债权转让之事实,并请新大洲实业及/或新大洲实业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继受人立即向受让方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应当由新大洲实业 履行的全部义务。 二、上述交易背景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2016 年 10 月 31 日,本公司与华信信托签订了编号为华信信贷字 161022001 号的《借款合同》,华信信托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向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 18,000 万元,期限 3 年,自 2016 年 11 月 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 日止。为取得上述贷款, 公司以全资子公司新大洲实业名下位于三亚市河东区榆亚大道的面积为14,487.17 ㎡的房产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之后,因本公司未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等,华信信托宣布上述贷款于 2019 年 4月 12 日提前到期, 并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法院”)提起诉讼。大连法院裁定冻结本公司及海南实业银行存款人民币 185,098,961.32 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对该笔信托贷款项下抵押物进行了司法轮候查封。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为支持本公司的发展,本公司现大股东和升集团与本公司债权人华信信托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由和升集团受让上述债权。基于此,和升集团拥有基于法院未来判决要求本公司直接向和升集团履行判决结果及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司 及新大洲实业上述已抵押财产的权利。2020 年 4 月 20 日和升集团致函本公司, 不可撤销地自愿向本公司承诺:待和升集团与华信信托正式完成债权交割后,和升集团同意,上述《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可展期一年,法院判决后暂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述展期期限为自上述债权全部交割完成之日起 1 年。 根据前述《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本协议项下债权为买断式转让,自转让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由此替代转让方享有债权。本次披露华信信托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标志相关债权转让已完成交割 手续。 三、备查文件 1、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 2、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致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2 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