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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披要求出炉 再融资通道即将打开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01

  科创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得到进一步明确,更加顺畅的科创板再融资通道很快打开。

  5月27日晚间,证监会通过官网宣布,就三份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这是监管层首次就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发布规则。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即通常所说的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可转债募集等。对科创板上市公司来说,首发上市(IPO)并不一定意味着融资的终点,上市后的再融资也是重要的募集资金渠道。

  发现,从内容上看,这三份文件的规定都颇为详尽、细致,对于相关说明书和报告的文本编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来说,这无疑使得募集申请和信息披露工作在实操方面的要求变得更加清晰。

  值得一提的是,在过去的A股市场,上市公司在实施再融资之前通常发布的是预案。但在科创板上,这一惯例有所改变。

  2019年11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就首次抛出了“募集说明书”的概念。这份规则要求:“上市公司申请证券发行上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编制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或者非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而本次三份关于信息披露的准则,针对的是募集说明书,并没有提到预案的要求。从这一角度看,科创板再融资信息披露要求,与刚刚改革的创业板方向一致。5月22日,证监会就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三份信息披露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同样针对募集说明书,而非预案。

  证监会在5月27日发布的通知中表示,制定上述三份规则,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注册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证券法》关于注册制相关规定,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

  证监会表示,《准则》一是紧扣科创板定位,强调披露募集资金投向与科技创新的关系,并充分揭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二是紧密围绕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制度理念,着力提高披露水准、拓展披露深度;三是明确发行人信息披露责任,强化中介机构把关作用,便于事后监管;四是充分考虑与创业板注册制下的再融资信披文件的趋同,做好不同板块的统筹工作。

  更加关键的一点在于,随着信息披露要求的明确,更加顺畅的科创板再融资通道很快打开。

  据了解到,科创板的再融资规则在2019年底征求意见之后,股权激励,也将很快落地实施。值得一提的是,其中对于3亿元以内且不超过净资产20%的小额再融资规定了简易审核程序。申请文件大幅简化,预计10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审核和注册程序。

  具体来看,证监会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三份准测内容不少,更加强调信息披露的责任。

  其中,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准则列出了共三章、81条规定。

  根据准则,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以投资者投资需求为导向编制募集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募集说明书应该如何编制?准则给出了九大要求。

  (一)应客观、全面,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股权激励,突出事件实质,不得选择性披露,不得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

  (二)应使用直接、简洁、确定的语句,尽量避免使用艰深晦涩、生僻难懂的专业术语或公文用语;

  (三)披露的内容应清晰、明确,并结合发行人情况进行具体准确的解释说明;

  (四)对不同章节或段落出现的同一语词、表述、事项的披露应具有一致性,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可以相互引征;

  (五)应准确引用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

  (六)引用第三方数据或结论,应注明资料来源,确保有权威、客观、独立的依据并符合时效性要求;

  (七)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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