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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奥维特1号合称员工股权“资管计划”)
小金 05-11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
对信达证券承担与组织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特维” 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 事宜。
拟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信达创新投资有 限公司(简称“信达创新”)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信达证券奥特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简称“奥特维1号”)、信达证券奥特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2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奥特维2号”,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业务指 引》的相关规定;信达创新、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的主体资格;本次战略配售方案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及战略配售方案核查 (一)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 9 3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奥特维1号资产管理合同》、《奥特维2号资产管理合同》,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因信达创新、奥特维1号、奥特维2 号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信达创新、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主 体资格,(“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所 有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的委托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 发行价格后对信达创新、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奥特维2号委托人的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实际缴款金专项计划持 序号姓名职务 额(万元)有比例(%) 1姚敏慧供应链中心助理50.001.25 2徐壁元区域销售总监50.001.25 3刘群采购工程师50.001.25 4王垒售后服务高级主管50.001.25 5黄明珠售后服务高级主管50.001.25 6丁玉伟售后服务组长50.001.25 7董义虎售后服务主管50.001.25 8吕德柱硅片设备区域销售总监50.001.25 9李锴财务部经理50.001.25 10杨后中工艺部副经理50.001.25 11王春玲质量部副经理50.001.25 12丁嘉晨售后服务组长50.001.25 13伍海波机械组长50.001.25 14白伟锋无锡奥特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销售总监50.001.25 15刘壮志综合管理部副总监50.001.25 16梁世强知识产权主管50.001.25 17章科军流程信息部经理50.001.25 18胡祥成质量控制主管50.001.25 19宫彩雯项目管理部经理50.001.25 20王鑫月资金专员50.001.25 21邹震应用工程师50.001.25 22吕姗姗知识产权主管50.001.25 23朱思美区域销售总监50.001.25 24葛志然质量工程师50.001.25 7 实际缴款金专项计划持 序号姓名职务 额(万元)有比例(%) 25张志强投资管理经理50.001.25 26庄焱工艺部副总监50.001.25 27吴伟工艺主管45.001.12 28孔鹏鹏售后服务主管45.001.12 29卫明芬电子组长45.001.12 30花丽战略采购部经理45.001.12 31袁陈基建专员45.001.12 32解志俊产品线副总监40.001.00 33马红伟电气主管设计师40.001.00 34任俊售后服务主管40.001.00 35王宝吉电子组长40.001.00 36朱友为研发中心机械副经理40.001.00 37过春燕物流部高级主管40.001.00 38陈云研发电气组长40.001.00 39张文武售后服务主管40.001.00 40鲍虎彪制造部经理40.001.00 41傅铁军售后服务主管40.001.00 42赵方丹成本税务主管40.001.00 43徐以昂精益高级主管40.001.00 44丁林行政主管40.001.00 45倪德芳行政经理40.001.00 46李泽通机械组长40.001.00 47孙晓辉售后服务主管40.001.00 48钱文龙制造主管40.001.00 49张成名产品主管40.001.00 50文欢客服主管40.001.00 51戴广成IT主管40.001.00 52赵密软件工程师40.001.00 53刘崇鑫售后服务组长40.001.00 54周大伟电气工程师40.001.00 55李健制造组长40.001.00 56石文林软件组长40.001.00 57蔡斌机械组长40.001.00 58徐宝群宣传推广专员40.001.00 59王植采购高级主管40.001.00 60赵保帅售后服务组长40.001.00 61薛飞制造主管40.001.00 62王恒机械组长40.001.00 63鞠敏无锡奥特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销售总监40.001.00 8 实际缴款金专项计划持 序号姓名职务 额(万元)有比例(%) 64杨小红质量控制主管40.001.00 65俞志龙电气组长40.001.00 66沈庆丰机械组长40.001.00 67李雨晴流程优化专员40.001.00 68陈雁项目申报专员40.001.00 69李振伟售后服务组长40.001.00 70韩裕工艺主管40.001.00 71朱祥祥售后服务组长40.001.00 72李曼软件主管40.001.00 73蒋烜产品线副总监40.001.00 74盛俊人力资源主管40.001.00 75殷美芳人力资源主管40.001.00 76李翠芬证券事务代表40.001.00 77李欢软件组长40.001.00 78陈成项目经理40.001.00 79窦宝兴机械工程师40.001.00 80胡宗华项目主管40.001.00 81王美软件主管40.001.00 82刘顺软件工程师40.001.00 83梅锦川制造中心总监40.001.00 84李蓓人力资源主管40.001.00 85张海欧机械组长40.001.00 86杨志敏区域销售总监40.001.00 87杨国荣产品线经理40.001.00 88江海龙电气组长40.001.00 89陈海军制造部经理40.001.00 90王松机械工程师40.001.00 91徐强产品线副总监40.001.00 92朱鹰销售经理40.001.00 93杨丹海外销售经理40.001.00 合计4,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 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公司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本公司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
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佣金和相关税费; 3)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承诺不通过任何形 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次战略配售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如下: (1)信达创新(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并接受由此造成 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 理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之一信达创新为 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股权分配, 有鉴于上述,包括信达证券提供的有 关发行人及战略投资者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相关事项向信达证券作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同意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本所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并根据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涉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有关事实和法 律事项进行了审查,股权激励,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业务指引》第八 条的规定,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如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及出具的《关于董监高及核心员工的说明》,本所律师查阅了必要的材料、文件,否则本所律师愿依法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业务指引》第九条的核查 根据发行人、信达创新、信达证券、资管计划委托人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为:保荐机构相 关子公司跟投以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 有鉴于上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
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前述 专用证券账户只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220万元 和人民币3,本次战略配售方案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
系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
不得因引用或援引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曲解或混淆,信达创新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信达证券如下保证: 1、发行人和信达证券已经提供了为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信达创 新由信达证券持有100%股权,不存在重大遗漏和隐瞒;其所 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原件完全一致,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 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人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本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4)本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本人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各项法定职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谨出具法律意见正文如下: 3 一、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根据《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 配售方案》(简称“《战略配售方案》”)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信 达证券奥特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无锡奥特维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配售协议》(简称“《奥特维1号战略配售协议》”)、《信 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信达证券奥特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配售协议》(简称“《奥特维2 号战略配售协议》”)、《信达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配售协议》(与《奥特维1号战略配售协议》、《奥特维2号战略配售协 议》合称“战略配售协议”),或者 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未向本人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 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事宜; 8)如违反本函承诺。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1)信达创新出具的承诺 11 信达创新已作出以下承诺: 1)“本公司为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依 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据此,并接受由此造成 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其募集资金不超过资产总值的80%部分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本所律师认为,005.00100.00 注:奥特维2号为混合类资管计划, (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前述“一、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之“(一)信达创新” 所述, 取得及持有由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31110000E00016100C),与奥维特1号合称“资管计划”), 如本法律意见书前述“一、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之“(二)资管计划” 所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的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限售期限 信达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24个月, (三)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信达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785884222 法定代表人张延强 注册资本4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3年08月20日 营业期限2013年08月20日至2043年08月19日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小王辛庄南路10号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不用于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 券,或者股价 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14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 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执业精 神,即用 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佣金和相关税费,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查询。
奥特维2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信达证券奥特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JK016 管理人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19年12月04日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03日 到期日2029年12月02日 投资类型混合类 奥特维2号已于2019年12月0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产品 编码:SJK016)。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且承诺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且合计认购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规模的10%, (以下无正文) 15 16 查看公告原文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同意信达证券在其为本次发行所提交的文件中依法和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 审核要求引用或援引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业务指引》 的相关规定;信达创新、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的主体资格;本次战略配售方案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信达创新、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配售股票 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奥特维1号和奥特维2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属于《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业务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信达证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 4配售条件 信达创新、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委任与该战略投资 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预计跟投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 10 据此,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奥特维1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信达证券奥特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JK014 管理人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19年12月24日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03日 到期日2029年12月02日 投资类型权益类 奥特维1号已于2019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产品 编码:SJK014),本公司愿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10)本次发行向本公司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 形; 11)如违反本函承诺, 2参与规模 信达创新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发行数量的5%,获配股份的减 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未向本人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查询, 有鉴于上述, 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信达创新 1基本情况 根据信达创新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不存在受其他 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公司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本所根据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 荐机构”或“主承销商”或“信达证券”)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前述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 2)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奥特维2号为混合类资管计划,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 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并接受由此造 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奥特维1号委托人的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实际缴款金额专项计划持 序号姓名职务 (万元)有比例(%) 1葛志勇董事长、总经理500.0022.52 2李文董事、副总经理、技术总监400.0018.02 3刘宇供应链副总监120.005.41 4茅小根战略采购总监120.005.41 无锡奥特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研发中 5明成如120.005.41 心副总监 6武光无锡奥特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120.005.41 6 实际缴款金额专项计划持 序号姓名职务 (万元)有比例(%) 7周永秀总经理助理120.005.41 8许尤敏海外销售总监120.005.41 9魏娟监事、产品管理部副总监100.004.50 10殷庆辉工程服务副总监100.004.50 11刘汉堂监事会主席、行政总监100.004.50 12朱雄辉董事、总经理办公室总监100.004.50 13刘世挺董事、研发中心总监100.004.50 14成林星研发中心副总监100.004.50 合计2。
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 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 基于上述, 2关联关系 根据主承销商、信达创新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因此,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且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不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 6)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未向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承诺上市 后股价将上涨。
4资金来源 根据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委托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奥特维1号、奥 特维2号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信达创新为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信达 创新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
且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5)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6)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属于《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业 务指引》第七条规定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形,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 审计和评级报告中的任何数据和/或结论的引述, (1)奥特维1号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及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董监高及核心员工的说明》,且本公司不参 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 9)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以公开方式 经营范围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 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 4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 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本所律师特此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接受信达证券 的委托,)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8年4月2日公布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 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九批)》及信达创新书面说明,000万元;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分别拟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并不对会 计、审计、评级事项等事宜发表意见,具体比例 和金额将在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资管 计划管理人信达证券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 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3)本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公司承诺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本所律师认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承销业务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简称 “《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简 称“《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信达证券代表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 12 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作出以下承诺: 1)“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系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委托 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220.00100.00 (2)奥特维2号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及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董监高及核心员工的说明》,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零年四月 中国北京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 法律意见书 谨致: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且应 当承诺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5 (2)奥特维2号 根据《信达证券奥特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管理合同》(简称“《奥特维2号资产管理合同》”)、奥特维2号资产管理 计划备案证明,” 13 (3)资管计划委托人出具的承诺 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的委托人已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信达创新、奥特维1号、奥 特维2号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本所律师认为,不 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8)本公司不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基于上述, (2)奥特维1号和奥特维2号(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所律师依赖 于有关政府部门、信达证券、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 补偿;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未向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承诺承销费用分成、 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事宜; 8)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承诺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 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系信达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但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奥特维1号、奥特维 2号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 定; 4)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 正当利益的行为; 5)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不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 行,信达证 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独立运作资管计划的资产、代表资管计划签署并履行资 管计划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文件、行使因资管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监管托管 人、有权在资管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等,并同意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随同其他文 件一并上报, 2董事会审议情况及资管计划委托人构成 2019年5月16日,信达创新为保荐机构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基于 上述情形,其募集资金不超过资产总值的80%部分用于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 2、发行人和信达证券已提供了为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 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204万元。
但信达证券做上述引 用或援引时, (二)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1)奥特维1号 根据《信达证券奥特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管理合同》(简称“《奥特维1号资产管理合同》”)、奥特维1号资产管理 计划备案证明,根据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对于 2 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且奥特维1号、 奥特维2号将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 的股票; 9)如违反本函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北京 关于 科技 无锡 律师事务所 奥特 股份有 共和 天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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