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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佚名 12-10
云XX**中型自卸货车作为被保险车辆。
但认为发惹事故的三辆车均系同一投保人杨XX,王凯毅在倒车让行的过程中因为操纵不当, 审讯员 马晓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倩 , 某保险公司认可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股权激励培训,某保险公司依法停止了承保,自创立时生效,即云XX**小型越野客车的补缀费为9000元、云XX**小型普通客车的补缀费为82258元,股权律师,杨XX将上述各型车辆均以杨XX个人的名义向某保险公司停止投保。
系双方真实意思暗示,故对杨XX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承保公司的现场勘查理赔人员在勘查完现场后说:“云XX**号中型货车、云XX**号北京牌越野车开到某保险公司指定的补缀厂维修;云XX**号奥迪车在华宁没有4S维修中心,运营山沙和水泥成品的消费和销售。
某保险公司认为定损为8959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股权分配方案,为此,为撑持某保险公司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双方的保险合同即创立并生效,此中云X×××××号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单号XXXXXXXXXX)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XXXXXXXXXXX),云XX**中型自卸货车与云XX**小型越野客车、云XX**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由于撞击力的作用,此中所波及的受侵害的“第三者”应以财产作为判断规范,损害了投保人基于保险合同所孕育发生的财产势力,承保公司同意承保,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采办有各种大小车辆及发掘机等,某保险公司认可杨XX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且杨XX的受损车辆是到某保险公司指定的地点停止维修,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但发票显示补缀费为9000元。
而此时云XX**小型越野客车、云XX**小型普通客车相对而成了受害的“第三者”,以投保人身份分歧乎规定为由回绝对保险事故停止理赔的行为,在三车相撞的过程中,杨XX作为被保险人,为了满意公司消费运营的必要, 委托诉讼代办代理人:孙X,某保险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敷局部即89258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补偿, 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哀求:哀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在闯祸车辆(云X×××××号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交强险”合同项下补偿杨XX车辆丧失合计91258元(此中云X×××××号车补缀费为9000元;云X×××××号车补缀费为82258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孕育发生约束力。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同一人名下的车辆相撞,理赔勘查人员还为云XX**号奥迪乘用车停止了初阶定损工作,共计91258元,减半收取计1041元,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承保人投保,某保险公司到现场对受损车辆停止定损,男,加倍支付CCC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云XX**中型自卸货车与云XX**小型越野客车、云XX**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后,经理,合法有效,公司雇员王凯毅持B2驾驶证驾驶云XX**号中型自卸货车拉一车山沙来公司。
某保险公司对云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的补缀费82258元没有意见,同一人名下在同一保险公司的车辆互相之间发惹事故,本案中, 案件受理费2082元,请依法驳回杨XX的诉讼哀求,杨XX认为,再由车主杨XX持相关资料到安然保险华宁县支公司解决保险理赔手续”,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原告杨XX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而非以财产的CC有权酬报判断规范,杨XX及时向某保险公司报案, (2018)云0424民初30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华宁县人民法院 2018-07-11 原告:杨XX,《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
待三车维修完毕后,由被告某保险公司累赘。
综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依法适用简易步伐,《中华人民共和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办代理人孙X到庭插手诉讼。
判决如下: 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财产丧失限额内补偿原告杨XX云XX**小型越野客车、云XX**小型普通客车的补缀费合计2000元。
致使该车尾部与停放在公司收费窗口空CC上的云XX**号北京牌越野车、云XX**号奥迪乘用车尾部发生碰撞,2017年9月29日11时27分许,同时。
本案中。
农夫,云南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云XX**小型越野客车的补缀费9000元,代办代理权限:特殊授权代办代理,原告杨XX的委托诉讼代办代理人施X,双方发生纠纷。
某保险公司却以“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均属于同一人(杨XX)为由”拒赔,车辆维修完毕后,彝族,统一社会信誉代码:XXXXXXXXXXX,杨XX系云XX**中型自卸货车、云XX**小型越野客车、云XX**小型普通客车的投保人。
承保公司的现场勘查理赔人员参加后又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 负责人:陈X。
自判决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此时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应当是相对而言的, 被告:某保险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保险事故发生后,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依据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某保险公司不应补偿,并出具了定损呈文,杨XX持相关资料到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事实和理由:杨XX在华宁县子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平本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创立的合同, 本院认为。
系中国安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员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故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对无责的云XX**小型越野客车、云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停止补偿,”杨X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单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 委托诉讼代办代理人:施X,对于受侵害的“第三人”应当如何认定,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公开开庭停止了审理,遵循公平准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还使得云XX**号奥迪乘用车被推挤撞在公司收费室的墙体上, 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2018年4月17日本院备案后,。
由车主杨XX安排到玉溪市红塔区相关维修中心维修,故云XX**小型越野客车的补缀费以发票为准。
二、受损车辆的补缀费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
代办代理权限:特殊授权代办代理,承保人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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