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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资产管理业发展经验及启示
小金 11-22澳大利亚是全球第六大资产管理规模国家,养老金管理规模位居全球第四位,优良的社会经济环境、发达的金融市场、完善的监管制度成就了澳大利亚在全球资管行业的领先地位,成为其构建全球金融中心的重要基础,相关发展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
一、澳大利亚资产管理业监管分析
澳大利亚公司法是监管资管行业的基本法律,主要由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执行详细监管政策;此外,超级年金是澳大利亚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澳大利亚于1993年通过了超级年金法案,主要由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澳大利亚税务局负责详细监管工作。
(一)澳大利亚资管行业基本监管体系
根据澳大利亚公司法要求,任何从事资产管理咨询、托管、经纪业务、做市业务、投资基金运营的机构和个人都需要获取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获取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需要满意最低资本要求、解决利益冲突的管理机制、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从业人员具有专业能力。持证机构必须高效、诚信而公平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Paul Dickson,2019)。
面向零售客户销售或者投资者超过20人的管理基金计划(managed fund schemes)需要向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申请注册,而面向机构、专业投资者销售的管理基金计划则采取自愿注册原则。根据公司法以及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申请注册管理基金计划需要提交基金章程、合规计划、管理人的负责人声明等材料。其中,基金章程构成需要涵盖设立基金目的、管理人的权利、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投资者赎回投资份额的权利、结束管理基金计划的流程等;合规计划要确保管理基金运行符合澳大利亚公司法要求,详细包括基金资产单独保管、合规委员会正常履职、基金资产估值合理、合规计划经过审计等;管理人的负责人需要声明基金章程符合公司法要求,基金章程是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可实施的法律合约。
近年来,监管部门注重到了资管行业在服务提供方面存在一些不当行为,影响了投资者利益,特殊加强了资管行业的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管。产品管理监管方面,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已就产品设计和销售监管新规征求意见,该新规主要是借鉴欧盟监管思路,推动资管机构建设更加完善的产品管理体系,在创立新产品时明确目标市场和销售渠道,从而逐步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帮助客户选择更加适合其自身情况的金融产品服务。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为了促进资管产品信息透明,尤其是对于相关费用和成本的信息披露,便利于投资者更好地进行产品比较,2019年11月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发布了最新的资管产品费用和成本披露要求,管理基金计划需要充分披露所涉及的成本费用,明确收取时间,而且要给出成本费用案例讲解。
(二)澳大利亚超级年金监管体系
澳大利亚超级年金是其养老体系第二支柱,发展时间久,制度完善,成效显著。1986年澳大利亚开始建立超级年金制度,要求工资收入的3%纳入到超级年金账户。1987年,澳大利亚实施职业超级年金标准法案,为超级年金建立运营标准。1992年,澳大利亚实施超级年金担保法,强制要求雇主为雇员缴纳超级年金,到2025年缴纳比例由3%提升至12%。1993年,澳大利亚实施超级年金行业监管法案取代了超级年金担保法,进一步明确了超级年金的监管主体。
澳大利亚超级年金采用信托制,主要涉及委托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为了维护缴费人的利益,澳大利亚政府加强了超级年金的监管力度,从监管原则看,主要是体现了对受托人职责履行的监管,促进其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先。从详细监管要求看,对于全面风险管理、识别和管控实质风险、各类风险管控都提出了详细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增强透明性,提升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银监会大型银行部课题组,2016)。
2019年,澳大利亚皇家委员会发布了全面调查银行、金融服务、超级年金等金融领域存在的不当行为的报告,其中针对超级年金主要发现收费不透明、产品销售不规范、监管仍有待强化等问题,提出了规范咨询收费,不得从超级年金账户直接扣除咨询费用;只有在客户咨询或者有明确需求后,才能进行超级年金产品销售;进一步明确澳大利亚审慎局和证券投资委员会的监管职能分工等建议。上述建议中的收费不透明等建议已经落实到监管举措中,未来其他建议也会逐步得到采纳(Kenneth M Hayne,2019)。
二、澳大利亚资管产品服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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