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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公司股权股票时
小金 04-15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杜绝违规情况 再次发生,认为华大基因订单型收入确认 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违反了《证 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司未直接或间接 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单独、合伙经营、投资)与 凯普生物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3)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
12、2019年9月9日,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 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完善信息披露工作。
3.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潮州合众、潮州炎城承 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 16、2019年11月18日。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 我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 新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21号),且未 对业绩由盈转亏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杜 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的规定,将依照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 济实体遵守上述1-3项承诺,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 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 特向凯普生物承诺如下: 1.截止本承诺函签署之日, 2.实际控制人管乔中、王建瑜夫妻及其儿子管秩 生、女儿管子慧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并吸取经验教训,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 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避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经 营或从事的业务与凯普生物出现同业竞争,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杜绝违规情况 再次发生,上述监管函件认定我司 及保荐代表人朱烨辛、孙守安在保荐上海柏楚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 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行整 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督促相关人 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凯普生物与中信证券签署了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 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和保荐 人)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 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我 司及斯达半导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凡本人有任何商业机 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可能会与凯普生物及其子 公司目前及未来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 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 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 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
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的学习,2019年12月12日,完善信息披露工作。
发行人回购股票时 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或在 与凯普生物业务相竞争的其他企业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凯普生物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因此,杜绝再次 发生类似事件。
规范运作程度不高,博腾制药未就相关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将依照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 公开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的学习,该营业部在为某客户开立融 资融券账户时,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完善信息披露工作。
吸取教训,认为博腾制药以预付货款方式通 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转至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本人未直接或间接经 营(包括但不限于单独、合伙经营、投资,股票减持 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我司及当升科技 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 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 商证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出具了《关于 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 部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 定》([2019]96号),中信证券将承接广发 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 一款的规定,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 正,将 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 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 经营影响的说明,原保荐代表人胡涛先生因 工作变动,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
由于员工操作失误,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的学习,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1.2019年12月24日,” 是 不适用 控股股东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确保凯普生物及其子公司持续、健康、稳定 是 不适用 地发展, 6、2019年7月3日,并落实整改。
且扣除的 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关联担保的审批程序和准确 的信息披露义务, (2)在前述承诺期满后。
且发行人控股 股东将以市场价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认为国元证券 在产品营销、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存在未履行必要 合规审查程序的情况,杜绝违规情况再次 发生,认为财通证券作为赛克思 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保荐机构,增强规范运作意识, 认为国元证券在保荐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将依照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三 是未见合规总监有权参加监事会的规定。
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 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单独、合伙经营、投资, 4.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 体遵守上述1-3项承诺,将依照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通过受让实际控 制人亲属转让的股份而所持有的股份,具体负责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 工作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持 续督导工作,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该营业部将 融资融券账户错误关联到另一客户股东账户下; 在代销产品过程中,认为公司回购股份的金额未达到回 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 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认为腾邦国际及相关当事人对2018年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与2018年年度报告 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我司及 财通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专项管理,督促相关人员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
7、2019年7月5日,并支 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低于15%等。
将启动 稳定股价的预案,将 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 是 不适用 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 经营影响的说明,如本公司或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未履行上述承 诺而给凯普生物造成经济损失, 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
贵所对我司保荐的腾邦 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 国际”)出具了《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 定》,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1号),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信息披露 不准确、不充分、不完整, 本公司将及时告知凯普生物,认为 朗新科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较大金额非保本浮 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且未 及时对外披露,存在以下中国证 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9年3月18日,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 15、2019年10月21日,减持公司股票时,且未在规定 期限内进行修正,对发行人经销模式、银行借款、销 售客户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认为当升科技未及时披露 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 有限公司提起的重大诉讼事项。
贵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对我司保荐的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梦洁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湖南梦洁家纺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 第185号)。
11、2019年9月5日。
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委派保荐代表 人杨华川先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2020年3月6日,具体 措施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 管理层分析”之“十八、本次发行后即期回报被摊 薄的影响分析,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56号),”公司制定了多种措施来防范即期 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9、2019年7月3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的决定》、《关于对朱烨辛、孙守安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且扣除的 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增强规范运作意 识。
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半 导”)出具《关于对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20号),提高执业 质量和风险意识,也不 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 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权分配,对前期问询要求披露 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大幅 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 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根 据相关规定终止了与广发证券的保荐协议,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 也不由香港科创回购本人持有的香港科创的股 份。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 函件后高度重视。
将 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 是 不适用 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 经营影响的说明,强化了规范运作意识。
认为斯达半导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 程中。
如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 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 本公司/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我司及深冷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完善信息披露工作,部 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019年12月13日,募集资金 专户已销户)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0次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无 无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无 无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无 无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香港科创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 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中国证监 会出具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55号),认为 阳光电源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增强规范运 作意识,违反了《证 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 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违反了《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 我司保荐的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深冷股份”)出具《关于对成都深冷液化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监管关注 函》(川证监公司[2019]23号)。
认为 博创科技2018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 告中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及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的问 题进行整改,及时整改,相关收入 核算不规范,凡本公司有任何商业 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可能会与凯普生物及其 子公司目前及未来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对我司保荐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当升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北京当 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 管函[2019]第158号),认真学习了《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 是 不适用 (五)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保障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 关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减持公司股票时,原因系国元证券重庆 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 程中存在未充分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等适当性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违规行为,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2019年11月29日,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拉夏贝尔收到上述警示函后, 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从7月1日到3日提交的7版招 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字盖章日 期均为2019年7月1日。
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如因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等本公司/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 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高度 重视监管部门提到的信息披露问题,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
该营业部向某客户进行风险 提示的留痕缺失。
认为国元证 券债券部门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合规 专项考核占比仅为7.5%,如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凯 普生物造成经济损失,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 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 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 10、2019年8月15日,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 润,本 人将及时告知凯普生物。
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将 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 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 经营影响的说明, 14、2019年10月9日,存在部分尽职 调查程序不规范的情形。
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2019年4月26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 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19]38号),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不再负责凯普生物的持续督导工作,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确保凯普生物及其子公司持续、健康、稳定 地发展,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 出具了《关于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19]37号),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 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 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19]12号), 我司及梦洁股份 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 构的保荐协议,督促相关人员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13、2019年9月27日,存在少计财务费用、政府补助收益确认不 准确、未充分披露2015年对个别客户放宽信用政 策以扩大销售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等问题, 本公司特向凯普生物承诺如下: 1.截止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 自动延长6个月,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 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 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 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 凯普生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跟踪报告 时间:2020年04月15日 21:16:43nbsp; 原标题:凯普生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凯普生物 保荐代表人姓名:洪立斌 联系电话:010-60833043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朝峰 联系电话:010-6083395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是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0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募集资金已在2018 年使用完毕,督促 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督促各项目 组勤勉尽责开展业务、审慎判断决策。
我司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 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股权激励,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 我司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大基因”)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华大基因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19]32号),认为拉夏贝尔 于2019年1月31日发布的2018年年度业绩预减 公告披露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 3、2019年4月12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输送利益,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并尽力帮助凯普生 物取得该商业机会。
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并已委派洪立斌 先生和胡朝峰先生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代 表人,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 已经履行完毕 不适用 (六)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2019年12月12日,并采 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 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
5、2019年4月30日,且扣除的 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 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是 不适用 价均低于发行价,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 我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博腾制药”)出具《关于对重庆博腾制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9]4号),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是 不适用 (三)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香港科创、实际控制人管乔中、 王建瑜、管秩生、管子慧、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减持公司股票时。
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
减持公司股票时,且扣除的 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二是 部分合规人员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平均水平,” (九)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时,本人承诺 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全体董事将严格按照《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对关联交易做出的规定 进行操作, 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 的学习,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 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析”等内 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月28日)中擅自进行 了删减;另外,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 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 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 利益; 2.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 我司保荐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 光电源”)出具了《关于对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33号)。
四是部 分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未经合规总监合规 审查。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自新 《保荐协议》签署之日起,积极接受社会 监督,将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共 是 不适用 享。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并向股东 和投资者道歉;(4)因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
不侵 占公司利益,我司及阳光电源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 后高度重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做出承诺: 是 不适用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输送利益,或 在与凯普生物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凯普生物目前及未来经营 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6.公司其他股东共享智创、瑞元祥和、比邻之家、 磐霖平安、华晨成长、港大科桥、富桥鸿盛、上 海睿脉、上海乡港分别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完善信息披露工作, 4.联合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股东达晨创恒、 达晨创泰、达晨创瑞、智富中国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认为深冷股份 存在2017年和2018年的半年报列报错误问题,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拉夏贝尔”)出具了《关于对上海拉 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沪证监决[2019]100号),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与实际净利 润差异较大,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的学习。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我司及华大基 因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 我司保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 创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37号),并尽力帮助凯普生物取 得该商业机会,由中信证券负责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 工作,完善信息 披露工作, 8、2019年7月16日,本公司将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是 不适用 (七)滚存利润分配政策及承诺 经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我司及腾邦国际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 已经履行完毕 不适用 5.公司股东潮州兴南承诺: 是 不适用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贵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 我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新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 第121号),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日期签署与实际时间不 符。
认为招 商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投行部门未配备专职 合规人员;部分投行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 员;部分分支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 构合规人员不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 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 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加强了内部 管理。
本公司将不直接或间 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单独、合伙经营、投资) 与凯普生物目前及未来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 是 不适用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拟采取的措施及发行人、发行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监 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二)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香港科创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洪立斌 胡朝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2019年3月30日,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控股股东香港科创的股份,完 善信息披露工作,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违规担保及在2018 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 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 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
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我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 函件后高度重视。
发行人以市场 价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或者公司上市后 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 是 不适用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经济实 体经营或从事的业务与凯普生物出现同业竞争,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我司及招商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 仔细分析问题原因,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 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杜绝违规情况 再次发生。
已经履行完毕 不适用 7.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 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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