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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PR永嘉债:2014年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21
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PR永嘉债:2014年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时间:2019年11月04日 20:35:51 中财网
原标题: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PR永嘉债:2014年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201
4
年
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1
9
年
付息公告
由
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
4
年
11
月
12
日发行的
201
4
年
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
本
期
债券
”)将于
201
9
年
11
月
1
2
日开始支付自
201
8
年
11
月
12
日(起
息日)至
201
9
年
11
月
1
1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并
偿还本期债券
20%
的本金
。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
时领取利息
和本金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
债券名称:
201
4
年
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
债券简称及代码:
PR
永嘉债
(
127034
)
3
、
发行人:
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
、
发行总额
和期限
:
人民币
8
亿元
5
、债券期限:
7
年期,
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第
3
年末、
第
4
年末、第
5
年末、第
6
年末、第
7
年末分别按
20%
、
20%
、
20%
、
20%
、
20%
的比例偿还本金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
财金
[
201
4
]
1859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7
、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8
、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50
%
,在该品种债券存续
期内固定不变
9
、
计息期限:自
201
4
年
11
月
12
日至
20
2
1
年
11
月
11
日
止
10
、
付息日:
201
5
年至
20
2
1
年每年的
11
月
12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
1
、兑付日: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1
月
12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股权激励,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
2
、
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本期
债券
的
信用等级为
AA
+
,发行主体的信用级别为
AA
1
3
、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
期
债券于
201
4
年
1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
8
年
11
月
12
日至
201
9
年
11
月
11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计利息。
2
、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6.50
%
。
3
、
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1
9
年
11
月
11
日。
截止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
本期
债券
本年度
付息日:
201
9
年
11
月
1
2
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
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二级托管客户),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
续如下:
A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
求办理:
(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
4
年
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和
发行公告中
对上述
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
)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
征收
(
4
)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
5
)
代扣代缴义务
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6
)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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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
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的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
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
号)规定,股权分配,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内债券市场取得的
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
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
公司名称:
永嘉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
文
勇
地址:
浙江省
永嘉县上塘镇环城西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财税大
楼内)
联系人:
柳艳娟
电话:
057
7
-
57686023
2
、主承销商
公司名称: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联系人:
叶波
电话:
0571
-
87
903378
3
、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
021
-
68870114
邮政编码:
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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