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宝盆资讯网 > 常见问题 > 正文
永新股份:上海念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19聚宝盆资讯网收录“永新股份:上海念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股权激励方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下“永新股份:上海念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股权激励方案”吧。
永新股份:上海念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21:36:37 中财网
原标题:永新股份:上海念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证券代码:002014
上海念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7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9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9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12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3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3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4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14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4
(五)对激励计划权益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15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5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5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16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17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17
(十一 )其他相关意见............................................................................................. 18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8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0
(一)备查文件.......................................................................................................... 20
(二)咨询方式.......................................................................................................... 20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公司、公司、
永新股份
指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指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部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办法》
指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授
予协议书》
指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授予协议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声明
除非另有说明,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永新股份提供,永新股
份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
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
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永新股份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永
新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
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
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
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永新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相关政策环境、经济环境和永新股份的实际情况,拟对
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永新股
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2人,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
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
(万股)
占本计划授
出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
例(%)
占本计划
公告日股
本总额的
比例
(%)
1
孙毅
董事长
200
19.231
0.397
2
鲍祖本
董事、总经理
200
19.231
0.397
3
潘健
董事、副总经理
100
9.615
0.199
4
方洲
董事、副总经理
80
7.692
0.159
5
吴旭峰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80
7.692
0.159
6
唐永亮
董事会秘书
60
5.769
0.119
小计(共6)
720
69.230
1.430
7
中层管理人员(6人)
320
30.770
0.634
合计(共12人)
1,040
100.000
2.06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计
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
票。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03,616,724股的2.064%。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
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
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
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3、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应
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
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等而取得的股份,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
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注销。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1、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4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
可以每股4.4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4.44元,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额
/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量)每股8.88元的50%,为每股4.44元;
(2)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86元的50%,为每股4.43元。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
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某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3.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7.69%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4.29%或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总额不低
于10.36亿元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
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不合格四挡,分别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若当年度公司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因个人业绩考核原因导致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注销。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永新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永新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
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确定、授予
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
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永新股份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永新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
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
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永新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永新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永新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
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
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永新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
授出额度、权益授出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激励计划权益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4.44元,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88元的50%,为每股4.44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86元的50%,为每股4.43
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永新股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
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定价方法和定价依据合理、可
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团队的稳定,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
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永新股份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现象,股权激励,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后,
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
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30%;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合理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
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永新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认为永新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
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
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确认、计量和核算,
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永新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维度,分别为公司业绩考核和个人绩效考
核。
公司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
性,是综合衡量企业资产营运与管理业绩,以及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
标。综合考虑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等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
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如下业绩考核
目标:以2019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20-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3.00%、27.69%及以2019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4.29%或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总额不低于10.36亿元。该业
绩考核目标具有一定挑战性。
同时,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
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以及核定其解除限售
的比例。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永新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
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对激励对象具有较好的约束效果。
(十一 )其他相关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永新股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某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
原文为准。
2、作为永新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永
新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永新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4、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念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康慧
联系电话: 021-68406125
传 真: 021-68406115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6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念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署页)
上海念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 6 月
中财网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