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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18债券简称:16 冀中 01 债券代码:112292 债券简称:16 冀中 02 债券代码:112432 债券简称:17 冀中 01 债券代码:112557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 191 号) 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2020 年 6 月 重要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对外公布的《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董事长的公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向国泰君安提供的资料。国泰君安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关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和《关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合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股权激励,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目录 一、 本次债券核准情况 ...... 4 二、 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 4 三、 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 13 四、 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 14 五、 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 14 一、 本次债券核准情况 (一)2016 年公司债券 本次公司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 [2015]1605 号”文核准,股权分配,公司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 亿元的公司债券。 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2016 年 3 月 23 日至 3 月 24 日,发行人成 功发行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简称“16 冀中 01”),发行规模 15 亿元;2016 年 8 月 22 日至 8 月 23 日, 发行人成功发行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简称“16 冀中 02”),发行规模 15 亿元。 (二)2017 年公司债券 本次公司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 [2017]914 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 亿元的公司债券。 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首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 5 亿元,可超额 配售不超过 15 亿元。2017 年 7 月 26 日至 7 月 27 日,发行人成功发行冀中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7冀中 01”),发行规模 20 亿元。 二、 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16 冀中 01 1、债券名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6 冀中 01”、债券代码“112292”。 3、发行主体: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5、发行总额: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含 30 亿元),其 中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 5 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 10 亿元,最终发行规模为 15 亿元。 6、发行方式:本次公司债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05 号”文件核准,分两期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首期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5 亿元,在获准发行后的 12 个月内完成发行;第二期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5 亿元,在获准发行后的 24 个月内发行完毕。本次债券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 7、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票面年利率为 5.40%,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 9、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1、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5 个 交易日内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6 年 3 月 23 日。 13、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3 月 23 日。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 年的 3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 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 2021 年 3 月 23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9 年 3 月 23 日。 15、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23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7、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照深交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8、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9、发行对象: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0、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不向公司股东配售。 21、担保情况: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公司债券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2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24、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6、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7、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16 冀中 02 1、债券名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6 冀中 02”、债券代码“112432”。 3、发行主体: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总额: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含 30 亿元),其 中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 5 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 10 亿元,最终发行规模为 15 亿元。 6、发行方式:本次公司债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05 号”文件 核准,分两期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首期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5 亿元,在获准发行后的 12 个月内完成发行;第二期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5 亿元,在获准发行后的 24 个月内发行完毕。本期债券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 7、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票面年利率为 4.77%,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 9、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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