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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市万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刘旭东、被上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1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 01 民终 3497 号

    广州市伊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青杰: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市万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刘旭东、被上诉人广州市伊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青杰、张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

    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权分配,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 01 民终 349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 0111 民初 15317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 0111 民初 15317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 0111 民初 15317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刘旭东、张迎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州市伊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 0111 民初 15317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刘青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州市伊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广州市万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614.4 元,由广州市万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151.8 元,伊飞电子公司、刘旭东、张迎光、刘青杰共同负担 10462.6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1176.32 元,由广州市万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268.72 元,刘旭东负担 10209 元、张迎光负担 10698.6 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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