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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贷款违规、管理不当 被罚60万元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17原标题: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贷款违规、管理不当 被罚60万元 来源:金融界网站
6月16日,黔南银保监分局公布了对于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及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该行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惠铁。
处罚信息显示,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贷款违规、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黔南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罚款人民币六十万元。
员工周定丽因个人账户过渡客户资金,股权激励,黔南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2013年12月,注册资本22602.148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6934.66万人民币,营业期限2013-12-31至2033-12-31,股权激励,公司参保人数281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信息原文:
黔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南银保监罚决字〔2020〕9号)
(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黔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南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
(周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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