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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披露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公司多个账户在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冻结部分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62号公告、2018-066号公告、2018-070号公告、2018-091号公告。

  作为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截至2018年8月1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全部予以正式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100号公告。2019年1月30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作为原告(被追加执行人)起诉被告吕坤(原申请执行人)、第三人(原被执行人)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公司认为上述判决结果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16号公告。2019年6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2019)新22民终289号〕》,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44号公告。2019年11月27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合计16份,判决撤销(2018)新2201执771号、(2018)新2201执845号等16份执行裁定书,不得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64号公告。2020年4月21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作为原告(被追加执行人)起诉被告吕坤(原申请执行人)、第三人(原被执行人)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再次做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新2201民初3328号〕》,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31号公告。

  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收到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5日做出的执行裁定书合计13份,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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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说明

  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4),公司收到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做出民事判决书合计16份,判决撤销(2018)新2201执771号、(2018)新2201执845号等16份执行裁定书,不得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上述16份执行裁定书。

  本次公司收到的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5日做出的13份执行裁定书的案号与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做出的16份民事判决书所撤销的16份执行裁定书中13份案号相同。为谨慎起见,公司收到上述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5日做出的13份执行裁定书后,股权激励,第一时间与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进行核实,法院告知该13份执行裁定书系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重新做出的裁定。

  四、公司应对措施

  作为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聘请专业律师作为公司代理律师,代理公司再次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申请”等诉讼程序。公司将通过合法渠道主张公司权利,股权激励,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力争尽快解决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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