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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1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6月10日,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对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警示函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9年8月26日,你公司和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成联合体(你公司为牵头方),与贵州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中心签订了《贵州省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门架系统建设项目+运维服务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0.03亿元,其中涉及你公司金额13.86亿元,该合同构成你公司特别重大合同,股权分配,你公司直至2020年1月10日才披露该信息,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请你公司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法合规意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整改措施
公司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已按贵州监管局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补充披露整改,并将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力度,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从而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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