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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暨关联交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13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唐荻、尹田、张斌、叶林、杨贵鹏),仔细审阅了拟提交公司七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并签署资产置换协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及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对本次置换的相关介绍。 我们理解,目前公司持有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汽车”)10.29 亿内资股,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持有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贸公司”)100%股权。现公司拟将持有的北京汽车全部内资股与首钢集团持有的钢贸公司 51%股权进行置换(以下简称“本次置换”)。 经审慎分析,我们对本次置换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置换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减少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股权激励,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置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置换的交易对方是首钢集团,首钢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分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对本次置换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本次置换的资产评估机构及估值机构具有法律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本次置换各方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资产评估机构及估值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4、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本次置换的拟置出资产的终交易价格,将根据估值机构对拟置出资产进行估值的估值结果确定;本次置换的拟置入资产的终交易价格,将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拟置入资产进行评估且经首钢集团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本次置换的定价方式客观、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置换相关事项提交公司七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〇年六月

000959 首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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