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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南岭民爆: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进展公告股权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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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南岭民爆: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9:36:40 中财网
原标题:南岭民爆: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号: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20-028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6月12日,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南岭经贸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长沙市中院)作出的两份民事判决书 [(2019)湘01民
初437号] 和[(2019)湘01民初438号]。现将有关南岭经贸
公司诉湖南中安资源矿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矿产公
司)和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赛普公司)等被
告涉及的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南岭经贸公司与中安矿产公司诉讼事项
1、2019年2月11日,长沙市中院受理了南岭经贸公司与
中安矿产公司等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编号为[(2019)
湘01民初437号]。南岭经贸公司请求被告中安矿产公司履行
2,220.464738万元货款的支付义务,并按合同违约条款有关违
约金之约定支付合同违约金,请求其他被告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3,0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承兑所
产生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公告》
(2019-001)。]
2、2020年5月20日,长沙市中院对南岭经贸公司与中安
矿产公司等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2019)湘
01民初437号]。
案件二: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普公司诉讼事项
1、2019年2月11日,股权激励,长沙市中院受理了南岭经贸公司与
康赛普公司等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编号为[(2019)
湘01民初438号]。南岭经贸公司请求被告康赛普公司履行
4,799.031957万元货款的支付义务,并按合同违约条款有关违
约金之约定支付合同违约金,请求其他被告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5,0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承兑所
产生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公告》
(2019-001)。]
2、2020年5月20日,长沙市中院对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
普公司等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2019)湘01
民初438号]。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案件一:南岭经贸公司与中安矿产公司诉讼事项
2020年5月20日,长沙市中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
决如下:
1、被告湖南中安资源矿产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
22,204,647.38元;
2、被告湖南中安资源矿产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
金。违约金金额以22,204,647.3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
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货款日为止;
3、被告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康赛普实业
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被告欧阳斌在32,000,000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
任,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债权额度内对
欧阳斌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宇景恒(厦门)
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湖南新
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未能承兑的汇票金额
30,0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
止;
6、驳回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1,9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6,956元
由湖南中安资源矿产能源有限公司、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
司、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欧阳斌、中宇景恒(厦门)实业
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
案件二: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普公司诉讼事项
2020年5月20日,长沙市中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
决如下:
1、被告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
47,990,319.57元;
2、被告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
金金额以47,990,319.5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
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货款日为止;
3、被告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
保责任;
4、被告湖南金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50,000,000元额度内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被告黄少华在50,000,000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
责任,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50,000,000元
内对黄少华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6、被告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17,600,000元内对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
公司在17,600,000元内对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
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7、被告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宇景恒(厦门)
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湖南新
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未能承兑的汇票金额
50,0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
止;
8、驳回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3,90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8,907元
由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黄少
华、湖南金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宇景恒(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股权激励,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对上述应收账款涉及的合同纠纷款项,已计提坏账准
备1404.69万元。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不排除被告有上诉的可
能,有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
仍需以终审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故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并积极应对,依法追索货
款及违约金等相关款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湘01
民初437号]》;
2、《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湘01
民初438号]》。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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