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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专项核查意见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09

天下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专项核查意见   时间:2020年06月08日 23:21:03 中财网    
原标题:天下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专项核查意见

天下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专项核查意见股权激励方案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专项核查意见










































关于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专项核查意见





致: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专项核
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
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或“天下秀集团”)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
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已于2020年4月17日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北京市
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
于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就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5月22日出
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0793号)(以下简称
“《一次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出的声明
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
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专项核查意见为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仅供本次非公开发行目的而使
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申请人存在因违规担保事项被冻结银行账户的情形。请申请人:
(1)说明上述事项的具体情况,相关诉讼进展情况,是否存在被认定为有效担保的
风险;(2)说明上市公司目前是否存在未解除的违规对外担保,是否存在资金被占
用;(3)说明前实际控制人遗留的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及其影响情况,
相关内容是否充分披露;(4)逐条对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7条相关内
容,说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就以上事项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说明上述事项的具体情况,相关诉讼进展情况,是否存在被认定为有效
担保的风险

(一)上述事项的具体情况及最新进展

2019年11月8日,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出现冻结余额8,220万元,该银行账户
实有资金16,423,138.19元被冻结受限,经调查了解后,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
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顺义法院”)收到顺义法院当庭送达的《执
行通知书》,载明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上市公司前实际控制人顾国平在未经上市公司合法召开的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以上市公司名义与富嘉租赁
签署《保证合同》,为富嘉租赁与顾国平控制的斐讯通信所涉债务向富嘉租赁提供
连带担保(以下简称“富嘉租赁违规担保纠纷”)。


2016年2月,上述《保证合同》由长安公证处作出公证,长安公证处出具了
(2016)京长内经证字第6148号《公证书》等系列公证文书。2018年12月24日,
长安公证处就该案出具(2018)京长安执字第258号《执行证书》;其后,富嘉租赁
向顺义法院申请执行的依据系经长安公证处公证的债权文书,执行法院基于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则,在对前述文书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后,出具了《执行
通知书》,责令公司根据公证文书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上述情况,公司积极采取了相关措施:

1、公司于2019年11月向顺义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股权激励,并于2019年11月
26日收到顺义法院出具的(2019)京0113执异44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截至本专
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尚未就执行异议收到顺义法院的裁定;

2、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长安公证处提交了复查申请,并于2019年12
月16日收到长安公证处发来的编号为(2019)京长安决字第047号的撤销决定,长
安公证处撤销了(2018)京长安执字第258号《执行证书》中对于公司的执行,不再
将公司列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1月28日、2019年12月17日披露了《关
于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及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临2019-096)、《关于收到
执行异议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临2019-098)、《关于收到公证处撤销决定的公
告》(临2019-105),对上述事实分别进行了披露。



3、就长安公证处违规作出的系列公证文书,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北京
市司法局提交投诉申请,并于2020年5月19日收到北京市司法局回复的《关于
对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的答复意见》(京司公投复字[2020]2号),
北京市司法局经调查后认为:公证卷宗中未体现担保双方是否存在关联情况,未
发现记载出席董事会并同意涉诉担保董事和出席董事会董事及全体董事比例的文
字材料,未发现记载董事会关于授权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订涉诉担保合同的文字
材料;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顾国平具有代表慧球科技对外提供担保并签订《保
证合同》的权利。


富嘉租赁向顺义法院申请执行的依据系经长安公证处公证的债权文书,执行
法院基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则,在对前述文书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后,
出具了《执行通知书》,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相关违规担保纠纷尚处
于执行程序中。


针对富嘉租赁违规担保纠纷,公司已采取了多种积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
涉案管辖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向长安公证处提交复查申请、向长安公证处的对口
管理部门北京市司法局提交投诉申请等。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尚
未就执行异议收到顺义法院的裁定,亦未收到长安公证处关于撤销《保证合同》
公证的通知。


(二)富嘉租赁违规担保纠纷被法院认定为上市公司有效对外担保的风险较小

针对上市公司被卷入富嘉租赁违规担保纠纷相关事宜,上市公司聘请专业诉
讼律师团队,积极开展相关应对维权工作,富嘉租赁违规担保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1、上述担保未经上市公司合法决议程序,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上述担保系前实际控制人顾国平在未经上市公司合法召开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以上市公司名义与富嘉租赁签署
《保证合同》,致使上市公司被卷入违规担保纠纷,相关《保证合同》的签署违反
了《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属
于违规担保。


2、上述担保被法院认定为上市公司有效对外担保的可能性较小

上市公司在之前涉及的三宗类似违规担保纠纷(躬盛网络案、瀚辉投资案、中
江信托案),涉案管辖法院均依法驳回了原告方/上诉方的诉讼/上诉请求,并最终判
决上市公司免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如下:






违规担

保纠纷

诉讼请求

事实情况

诉讼结果

躬盛网络
违规担保
纠纷

原告方躬盛网络起诉顾
国平要求返还股份转让
定金款并支付违约金,同
时请求上市公司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案涉担保未经上市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予披
露。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相
关违规担保无效
((2019)最高法民终
456号),上市公司无
需承担担保责任,上
述判决为终审判决。


瀚辉投资
违规担保
纠纷

原告方瀚辉投资起诉上
海斐讯投资有限公司要
求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基
本收益和违约金,同时请
求上市公司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案涉担保未经上市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予披
露;相关协议上所谓的上市公
司公章无防伪编号,与上市公
司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具有防
伪编号的公章明显不一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相关违规担保无
效((2019)沪民终274
号),上市公司无需承
担担保责任,上述判
决为终审判决。


中江信托
违规担保
纠纷

中江信托起诉斐讯通信
要求清偿融资本金及资
金占用费,并支付违约
金,同时请求上市公司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涉担保未经上市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予披
露;本案中原告方提供的上市
公司出具的《保兑函》真实性
和有效性存在重大瑕疵,《保
兑函》上的“广西慧球”印章
与公安局、行政审批局备案的
真实印章不一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相关违规担保无
效((2018)赣民初145
号),上市公司无需承
担担保责任,上述判
决为生效判决。




上市公司就富嘉租赁违规担保纠纷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
师(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于2020年4月6日出具了《关于广西慧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与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件的备忘录》,锦天城律师认为,根
据上市公司之前涉及的三宗类似违规担保诉讼的判决结果,上市公司未经股东大
会决议作出的对外担保无效,上市公司无需就富嘉租赁案承担担保责任。


参考公司之前三宗类似违规担保案件的终审判决结果,并结合锦天城律师的
专业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发布的《全国
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简称“九民纪要”)的精神,顾国平在未经上市公司

1 《九民纪要》第17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
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九民纪要》第 18 条规定,“为公司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 16 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
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


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 16 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
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
提供关联担保须经股东大会批准,鉴于上市公司未就该担保召开股东大会,应认定富嘉租赁为非善意债权人,
保证合同无效。


合法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以上市公司
名义与富嘉租赁签署《保证合同》,违反了《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关担
保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上市公司有效对外担保的可能性较小。


(三)富嘉租赁违规担保纠纷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
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前控股股东瑞莱嘉誉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承诺函》、2018年
12月13日出具《有关承诺函的补充说明》,对上市公司在前实际控制人控制期间
发生的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发行人审批程序、披露程
序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违规给股东、前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的
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造成发行人损失的,瑞莱嘉誉承诺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该项承诺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2日。瑞莱嘉誉于2019年1月14日出具了《关
于履约保证的承诺函》,明确承诺具备履行《承诺函》及《有关承诺函的补充说明》
的能力,在上述有效期内,瑞莱嘉誉原则上不对有限合伙财产进行分配,并承诺
净资产账面价值不低于公司因违规担保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上限(根据瑞莱嘉誉
提供的财务报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其资产总额为66,600.86万元,资产
净额为55,812.60万元),且张琲作为普通合伙人,对瑞莱嘉誉根据该承诺需要承担
的责任负无限连带责任,瑞莱嘉誉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鉴于瑞莱嘉誉承诺有效
期至2021年12月12日,尚有一年半以上的有效期,无法在承诺期限内解除上述
违规担保事项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上市公司被卷入的富嘉租赁违规担保纠纷预
计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说明上市公司目前是否存在未解除的违规对外担保,是否存在资金被占


经核查上市公司自2012年以来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决议、
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除上述富嘉租赁案所涉违规担保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知的尚未解除的违规
对外担保,亦不存在资金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三、说明前实际控制人遗留的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及其影响情况,
相关内容是否充分披露

除涉及富嘉租赁违规担保纠纷外(请见本题第一问回复),前实际控制人遗留的
事项主要情况如下:

(一)瑞尔德嘉撤销权诉讼

2014年11月3日,北京瑞尔德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瑞尔德
嘉”)和顾国平签订《协议书》,约定瑞尔德嘉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500万股股票


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顾国平或其指定的受让方,如2014年非公开发行被中国证
监会否决,则顾国平应当在被否决后合计向瑞尔德嘉支付补偿款10,700万元。2014
年非公开发行被中国证监会否决,顾国平未能支付补偿款。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院作出终审判决(2017沪民终字289号),判令顾国平向瑞尔德嘉支付补偿款10,700
万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4月27日,上市公司作为第三人发布了《2016年年度
报告》。根据该年度报告,2016年4月27日,顾国平出具《承诺书》,向上海躬盛
承诺放弃已知包括但不限于对上市公司长期借款项下的借款及利息的债权和债权
引起的其他权利,股权激励,合计债权人民币67,862,908.9元(其中本金6,700万元,利息
862,908.9元),该笔豁免债务已被上市公司计入资本公积。上市公司于2019年4
月22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起诉文件,因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瑞尔德嘉请求判令撤销顾国平放弃对上市公司67,862,908.9元
借款债权行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该案尚未审结。依据《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
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撤销权在一年内没有
行使则归于消灭。鉴于瑞尔德嘉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
使撤销权,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瑞尔德嘉撤销权的可能性较小,且根据瑞莱嘉誉于
2018年12月12日出具的《承诺函》、2018年12月13日出具的《有关承诺函的
补充说明》,对公司在前实际控制人控制期间发生违规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造
成公司损失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基于此,瑞尔德嘉撤销权诉讼预计不会对上
市公司未来经营及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19年4月24日,公司公告《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22),披露法院受理撤销权诉讼事宜。


(二)投资者虚假陈述诉讼

截至2020年5月26日,公司因前实际控制人鲜言、顾国平控制期间虚假陈
述涉诉案件累计553宗,其中:发行人胜诉且原告方未提起上诉、原告方撤诉合
计83宗;已就其中154宗案件赔偿完毕,累计已赔偿金额约2,200余万元;发行
人正在上诉过程中的188宗;正在一审审理中的128宗。上市公司高度重视相关
诉讼案件,并聘请了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


根据瑞莱嘉誉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的《承诺函》、2018年12月13日出
具的《有关承诺函的补充说明》,对发行人在前实际控制人控制期间发生的违反《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发行人审批程序、披露程序提供的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违规给股东、前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担保,及其他或
有负债,造成发行人损失的,瑞莱嘉誉承诺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该等虚假
陈述诉讼案件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020年4月11日,公司根据当时的投资者诉讼进展情况在《2019年年度报
告》第十条“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部分进行了披露。2020年4月29日,公司就最
新收到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披露,并发布了《关于
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0)。



四、逐条对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7条相关内容,说明是否存在
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及2012年以来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定期
报告及发行人对外担保有关的信息披露公告,上市公司不存在符合内部审议程序
的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除富嘉租赁违规
担保纠纷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知的尚未解除的违规对外担保。


富嘉租赁违规担保纠纷系上市公司前实际控制人顾国平在未经上市公司合法
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操控上市公司与
富嘉租赁签署的《保证合同》,本所律师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7条
相关内容核查如下:

1、本所律师核查了上市公司在顾国平控制期间的全部董事会决议,核查结果
均表明上市公司在2015年12月未就富嘉租赁案所涉担保形成合法有效的董事会
决议,在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项担保,且独立董事亦未曾对该项担保进行专项说
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2、本所律师核查了上市公司在顾国平控制期间的全部股东大会相关文件,上
市公司未曾就富嘉租赁案所涉担保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

3、本所律师核查了上市公司在顾国平控制期间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
司未曾就富嘉租赁案所涉担保进行过合法有效的信息披露;

4、本所律师核查了顺义法院转交的富嘉租赁案所涉担保的相关文件,未发现
被担保方斐讯通信向上市公司提供合法有效反担保的相关信息。针对上述违规担
保,公司已采取了积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涉案管辖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向长
安公证处提交复查申请、向长安公证处的对口管理部门北京市司法局提交投诉申
请等。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该案尚处于执行程序中,公司尚未就执行
异议收到顺义法院的裁定,亦未收到长安公证处关于撤销《保证合同》公证的通
知。


针对富嘉租赁违规担保纠纷,上市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1月
28日、2019年12月17日分别发布了《关于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及公司银行账户
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6)、《关于收到执行异议受理案件通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9-098)、《关于收到公证处撤销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105),依法披露了上述违规担保的相关信息,并向广大投资者提示了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认为:

1、经核查上市公司因违规担保事项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的事实及上市公司提
供的有关富嘉租赁违规担保纠纷的相关材料,富嘉租赁案所涉担保被法院认定为
上市公司有效对外担保的风险较小;

2、经核查上市公司自2012年以来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
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除上述富嘉租赁违规担保纠纷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
他已知的尚未解除的违规对外担保, 亦不存在资金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


占用的情况;

3、除涉及富嘉租赁违规担保纠纷外,上市公司因前实际控制人豁免上市公司
债务导致一宗债权人撤销权纠纷,鉴于瑞尔德嘉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瑞尔德嘉撤销权的可能性较小,且
瑞莱嘉誉已明确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预计不会对
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市公司已充分披露了瑞尔德嘉撤销权诉讼的相关
内容;上市公司涉及因前实际控制人鲜言、顾国平控制期间虚假陈述导致的诉讼
相关案件,上市公司已在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中依法披露了投资者诉讼的相关情
况,鉴于瑞莱嘉誉已明确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该等虚假陈述诉讼案件预计
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经核查上市公司自2012年以来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
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符合
内部审议程序的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除富嘉租赁违规担
保纠纷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知的尚未解除的违规对外担保。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公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吴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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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洁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吴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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