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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一涉黑集团被铲除 30名成员获刑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07图为庭审现场。 赵宏飞 摄
据悉,该案是西宁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影响最大的一起涉黑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共有30名被告人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13项罪名,犯罪事实多达58起,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
中新网西宁6月7日电(鲁丹阳 赵宏飞)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在6月3日至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袁某健、袁某浩、袁某、李某华等3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于6月7日12时结束庭审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5年起,袁某健、袁某浩等人先后成立江苏淮海建设集团青海丰程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居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通过挂靠有建筑资质的公司承揽工程,期间拉拢收留袁某、袁某心等亲属同乡到公司工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保安队队长等职务,又先后招募李某华、刘某军等人到公司任职。
在袁某健、袁某浩的组织、领导下,其公司在无建筑资质、无专业施工队伍的情形下采取串通投标等手段,获取总中标价3.4亿余元的工程项目,股权激励,严重扰乱青海建筑工程领域秩序,且在无法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恶意拖延工期、霸占工地、勒索撤场费等手段,给工程发包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袁氏兄弟及其组织成员以暴力为后盾“以黑护商”,排挤打击竞争对手,并采取向银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等方式骗取贷款,还通过敲诈勒索、虚假诉讼、恶意拖欠工程款、材料款、员工工资等违法犯罪手段聚敛钱财,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供家族成员肆意挥霍及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受伤的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费、向被害人出资“和解”,帮助组织成员逃避司法打击等,逐渐演变为以袁某健、袁某浩为组织、领导者;以袁某、李某华、袁某心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唐某年、刘某军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对袁某、袁某心、李某华等其他28名被告人分别依照其在组织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及所犯罪行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有期徒刑1年2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11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1人,占36.6%。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健、袁某浩以合法注册的企业为依托,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形成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二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他部分被告人或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明知居易公司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股权分配,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遂按照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及所犯罪行依法做出前述判决。(完)
图为庭审现场。 赵宏飞 摄
法庭依法对被告人袁某健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12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袁某浩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12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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