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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私设暗管向长江排“毒” 被省法院列为典型案例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05

企业私设暗管向长江排“毒” 被省法院列为典型案例股权激励方案

  四川在线记者 刘春华

  近日,省法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泸州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及罗勇等偷设暗管向长江偷排含有有毒物质“汞”生产废水案件,被列入其中。

  被告单位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成立,主要业务为加工瓶盖。被告单位现有股东为被告人罗勇、沈均伟、沈均成、李跃华四人,其中罗勇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沈均伟为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各持有公司40%的股份;沈均成为生产厂长,李跃华为生产副厂长,各持有公司10%的股份。

  2016年9月,四名被告人为降低公司生产成本,逃避环保部门监管,共同商议决定通过私设暗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长江。随后,沈均伟购买管道、雇请工人实施暗管的安装,安装完毕即利用私设的暗管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2017年5月,其私设暗管向长江偷排生产废水的行为被泸州市江阳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环保督查中发现。经监测,被告单位所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汞”。

  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四被告人将含有有毒物质“汞”的废水偷排入长江,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严惩。判决被告单位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罗勇、沈均伟、沈均成、李跃华分别判处七个月到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环境问题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股权分配,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对于整个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案环境污染的地点位于长江上游,属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股权激励,该段河流的污染,将严重影响长江流域水质环境,殃及整个长江流域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流域内野生鱼类繁衍、生长,影响沿江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社会危害较大。被告单位及四被告人以私设暗管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作案手段极其隐蔽,环境监管打击难度大,该案的发生影响极其恶劣。对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依法处以严厉的刑事处罚,彰显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消除长江流域环境污染,震慑环境污染犯罪人员,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检举揭发环境污染犯罪,建立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修护长江生态环境、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以及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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