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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四维01: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5-30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京天公司债字(2020)第 017 号 致: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债券简称“17 四维 01”, 债券代码: 112618) 2020 年第一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 法》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北京四维图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 “ 《募集说明书》”)、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1 (以下简称“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等相关规定, 按照 1 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发布《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更名公告》 ,载明“由于债券发行跨年度,按照公司债券命名惯例,股权激励,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本次债券名称 由‘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变更为‘北京四维图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期债券名称变更不改变原签订的与本次公司 2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以 及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 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 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告或上报, 并依法对本所经办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向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提 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因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于 5 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公司是否 召集持有人会议,公司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通 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17 四维 01”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通知》 (下称“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 。 该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效力,原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对更名后的公司债券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前述法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北 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文 件。” 3 中载明了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 会议时间、 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债权登记日、 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的人员、债券持有人参会登记办法、表决程 序和效力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通讯投票(邮寄或传真)的方式召开,以记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决。 以通讯方式投递表决票时间为自债权登记日次日 (2020 年 5 月 23 日) 起至 2020 年 5 月 29 日上午 9:00 止,将表决票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至公司,以公 司收到上述文件的时间为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 《证券 法》 、 《管理办法》 、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股权分配,截至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7 四维 01”之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 债券持有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债券持有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的本次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本次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 11,911 张,占本次未偿还且有 表决权债券面值总额的 100%。 根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持有“17 四维 01”的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 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也可以在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 但没有表决权:(1)发行人;(2)本期债券担保人及其关联方:(3)持有本次债券 且持有发行人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上述股东的关联方或发行人的关联方;(4)债 券受托管理人(亦为债券持有人者除外);(5)其他重要关联方。经本所律师核查, 4 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不存在前述无表决权的情形。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募集说明书》、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的债券发行人,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中列明。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通讯投票 (邮寄或传真)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通讯投票(邮寄或传真) 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关于提前偿还“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1,911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 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且未尝还债券面值总额的100%;反对票0张,占出 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且未尝 还债券面值总额的0.0000%;弃权票0张, 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5 (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且未尝还债券面值总额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募集说明 书》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杨 科 刘亦鸣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2020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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