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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珂弘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5-28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7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宁波珂弘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检罚字【2020】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检罚字【2020】120号
当事人:宁波珂弘贸易有限公司
住 所:开发区联合区域巴黎大厦A909室
法定代表人:钱雅士
海关代码:3302260178
当事人委托上海柏荟报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票,股权激励,报关单号为223320200000484273,申报品名为非医用均胜科技牌3PLY型口罩,申报商品编号为6307900010,申报数量为500000个,申报总价FOB150000美元。经海关查验,上述出口货物实际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实际货物查验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浙械注准20202141038)、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股权激励,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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