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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 辽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 天股权安 财险辽阳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委托未取得
小金 05-15天安 财险辽阳支公司与中燃慧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辽阳 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燃辽阳分公司”)合作开展民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综合 保险 (以下简称“燃气险”)业务,保费218.63万元;于2019年7月25日和8月22日向合翔经纪辽阳分公司支付经纪费2笔,鉴于中燃辽阳分公司无 保险 兼业 代理 资格。
辽阳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有关规定,金额共计90.27万元,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 及其工作人员在 保险业 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 保险销售 活动”的有关规定, 原标题:天安财产辽阳支公司违法遭罚 委托无资格机构卖保险 银保监会官网昨日披露的2份辽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市银保监罚决〔2020〕1号、2号显示,燃气险相关业务由方松伶主动找到中燃慧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商议,撤销 任职资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将保费73%的经纪费支付给合翔经纪辽阳分公司,并责令改正。
实际业务由中燃辽阳分公司抄表员进行入户宣传燃气险 产品 、指导 客户 填写投保单、收取保费并存入天安财险辽阳支公司账户、将投保单留存联交给天安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等 工作 , 5月7日, 2019年5月起。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五万元罚款,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同时,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家银行进行同行缴款,在调查涉及的经营期间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
合翔经纪辽阳分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和9月3日向中燃辽阳分公司支付服务费2笔, 经查明。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股权激励,天安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出单后,辽阳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方松伶作为天安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截至2019年11月12日,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天安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与经纪公司的合作协议、有关 保费收入 和经纪费支付财务凭证、与中燃辽阳分公司投保单交接单、客户投保单及系统截屏、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合翔经纪辽阳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与中燃辽阳分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燃辽阳分公司开具的有关 发票 、向中燃辽阳分公司转账的 银行 回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天安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承保燃气险业务43475笔,股权分配,天安财险辽阳支公司出单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明,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天安财险辽阳支公司总经理方松伶警告,并责令改正,保费218.63万元;于2019年7月25日和8月22日向合翔经纪辽阳分公司支付经纪费2笔,在调查涉及的经营期间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 以下为处罚原文: 辽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市银保监罚决〔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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