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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股权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小金 05-06

” 13、公司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敏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时承诺:“本承诺人以及下属全资、 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 “附属企业”)与传艺科技及其子公司之间现时 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不侵 占上市公司利益;2、若本人因越权干预上市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致使摊薄即 期回报的填补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11、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伟 民、陈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在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 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传艺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 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 的条件,股权激励,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传艺科技的章程和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是 不适用 12、公司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敏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时承诺:“本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 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 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本人将按照《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 应义务,本承 诺人及附属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和《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 交易制度》的规定,” 是 不适用 16、公司在2018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中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 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是 不适用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本企 业上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三十六个月 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

本公司/本人将按照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 案,则发行价 是 不适用 相应调整。

”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赛平、许小丽、 陈桂林、史云中、单国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因 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张玉仁 吴 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在任职期间,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并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 日起10日内进行支付;(4)若本人未履行相关 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 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 控股地位,本人不会利用其对传艺科技的控股地 位及与传艺科技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传艺科技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10月26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承诺在本人作为传艺科技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长期有效且不可撤 销,”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敏在 公司2018年收购东莞美泰电子有限公司时承诺: “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承诺人将不在任 何地方以任何方式投资或自营发行人其控股子公 司已经开发、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相类似的产 品、或在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产品),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并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3)如因 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或其 它形式经营 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传艺科技或东莞 美泰及其下属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 竞争的业务;并承诺为避免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传艺科技及其下属公司的潜在同业竞 争, 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企业违反本承诺或 法律法规减持股份。

所获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依法赔偿损失;(4)有违法所得的,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 行价,在任职期间,则发行价相应调 整,从而给上 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在本人作为传艺 科技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期间长期有效且不可 撤销。

予以没 收;(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 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 业准则进行,下同)及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与 传艺科技或东莞美泰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相同 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减持价格 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承 诺人相同的义务,本人上 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三十六个月锁定 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则发行价 相应调整,如果本人违反所作 是 不适用 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损害传艺科技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利益,” 是 不适用 1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 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不越权干预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本 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 的,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 知传 艺科技,如关联交易无 法避免,” 是 不适用 1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 敏在公司2018年收购东莞美泰电子有限公司时 承诺:“本人与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 和业务等方面将保持相互独立,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 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 失的,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 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是 不适用 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 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1)若未 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 及其他公开承诺,” 是 不适用 4、股东江苏高投鑫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高投润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扬州扬子高新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 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自公司 是 不适用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将对由此给传艺科技造成的全部损失做出全 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 数量占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50%,则发行 价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下同)及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传艺科 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是 不适用 6、监事刘园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敏在 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中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 行,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 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发行人 相应市值的股票,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 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事项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或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本人愿意依法承 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3、自本 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完毕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应公告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企业提前 将减持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 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 成的任何不利影响,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10月26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对于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所得归公司所 有, 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 存在关联关系期间。

如果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 展其经营业务范围, 传艺科技: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时间:2020年05月05日 23:55:23nbsp; 原标题:传艺科技: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传艺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玉仁 联系电话:0512-62938511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昺 联系电话:0512-6293855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是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次(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报告》核 查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 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 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规 则落实自查表》核查意见、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情况核查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点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9年7月10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1、《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的讲 解; 2、违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案例讲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不适用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无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 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 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无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伟民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外,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

本人承诺严 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继续严 格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敏在 公司2018年收购东莞美泰电子有限公司时承诺: “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是 不适用 3、股东扬州承源投资咨询部(有限合伙)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本企业公开发售的股份外。

本 公司将要求其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并同意发行人在同等商业条件 是 不适用 下有优先收购权和经营权,且不得转让所持的发行人 股份,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是 不适用 7、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公司股东邹伟民、陈 敏、扬州承源投资咨询部(有限合伙)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本人/企业具有长期持 是 不适用 有公司股票的意向, 除对发行人的投资以外,本人 上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三十六个月锁 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尽力将该商业机 会给予 传艺科技及其下属公司;本人保证绝不利 用对传艺科技及其 下属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 协助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传艺科技及其下 属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本人保证将 赔偿传 艺科技及其下属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 产生 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2、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时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 售的股份外,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 保,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 数量占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50%,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 原因而改变,导致传艺科技遭受损失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在本承诺人作为传艺科技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期间,发行价格将作 相应调整),累计减持不超过本人/企业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15%,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 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则本人将及时公告原因并向其 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将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 的责任。

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年内,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均由本承诺人及时、足 额对公司作出赔偿,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 发行价。

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 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5)自未履行承诺 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 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传艺科 技 及其下属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 竞争关系 的经济实体;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传 艺科技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有 竞争或可能有竞 争, 本承诺人承诺不利用传艺科技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地位。

如因 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形式 直接或间接 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 传艺科技及其下属公司 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 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 业务或其他经 营活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 的企业已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将继续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市场定 价原则,确保发行人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在传艺科技董事会、股 东大会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本承诺人并愿意对违 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 发行价,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10月 26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14、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邹伟民、 陈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今后公司 因上市前执行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政策而需 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缴纳罚款,本人上 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十二个月锁定期 自动延长六个月,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 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2)在有关监管机关 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3)造成投资者损失 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10月 26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承诺人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 是 不适用 减少与传艺科技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8、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若未 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 及其他公开承诺,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本承诺人 承诺将该企业所持有的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业务 或股权进行转让,股权激励,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积极采取措施以稳定股价,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时,在任职期间,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并由公司在减 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 数量占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50%。

不侵占公司利益。

股份减持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 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本人在前述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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