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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中铁建贵州安紫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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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员 宋 颂
委托诉讼代办代理人:刘X,贵州黔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可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讯决认定事实分明,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2018)黔04民终724号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8-15
二审中,安紫公司冲突称:1.《贵州省安顺至紫云高速公路BOT项目工程保险招标报价、答允及合同条款确认表》是某保险公司依据会谈成果向我公司发出的最新邀约,对某保险公司具有约束力,按照该确认表,一审认定某保险公司2015年8月28日的招标报价为“100%或从共≤30%,报价从首保”,与客不雅观事实相符;2.某保险公司知道成果后,给我公司递交了《关于安紫高速议标成果的说明》,某保险公司主动放弃投标,不参预该项目,并同意我公司按招标文件办理后续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公司有权充公某保险公司的CCC证金。
二审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代办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办代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2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累赘。
书记员 李倩(代)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审讯长 廖 美 娟
审讯员 辜 贤 莉
委托诉讼代办代理人:周XX,贵州黔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势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誉准则。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是一种法律上的要约行为,且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本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而中标通知书本质上就是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答允。本案中,安紫公司为贵州省安顺至紫云高速公路项目工程保险体例招标文件停止公开招标,某保险公司蒙受安紫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如因本身起因不能与招标人停止合同会谈,并签订保险合同时,招标人将有权打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充公其投标担保金”。某保险公司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未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所以招标文件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暗示、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迫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恪守。安紫公司发出的招标CCC告是要约邀请,某保险公司针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停止响应是要约,安紫公司依据议标评标呈文告知某保险公司是答允,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合法有效。某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于2015年10月27日出具《关于安紫高速议标成果的说明》,暗示“放弃前期投标,不参预该项目,同意贵司按招标文件办理后续事宜”,导致保险合同最终不能创立。对此,某保险公司应承当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所以,安紫公司的抗辩理由创立。某保险公司要求安紫公司退还投标担保金的诉讼哀求没有法律按照,不予撑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诉讼哀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1元,由某保险公司承当。
本判决为终审讯决。
委托诉讼代办代理人:秦XX,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2015年8月27日安紫公司向某保险公司发出的《贵州省安顺至紫云高速公路项目工程保险议标邀请书》(招标编号:CRCCIB-2015-002)是邀约邀请,某保险公司2015年8月28日向安紫公司递交了《保险报价函》是邀约,《保险报价函》虽列明报价是基于100%承保的根底上,但《贵州省安顺至紫云高速公路BOT项目工程保险招标报价、答允及合同条款确认表》,显示“报价100%或从共≤30%,报价从首保,响应合同条款。”,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办代理人郭治宇在确认表中签字,一审庭审时,某保险公司对该确认表亦予以承认。尽管确认表未注明工夫,但是该表下方有评委、监视人员签字,故可以认定该表造成于议标、评标阶段,且从确认表的标题可知,只要招标报价、答允及合同条款造成后,才会对招标报价、答允及合同条款停止再次确认,因而,可以认定确认表的造成工夫晚于《保险报价函》,《贵州省安顺至紫云高速公路BOT项目工程保险招标报价、答允及合同条款确认表》是某保险公司向安紫公司发出的新邀约,安紫公司对招标项目停止议标评标后造成了《议标评标呈文》,并告知了某保险公司议标评标成果。该《议标评标呈文》是对某保险公司的答允,双方已经造成招投标关系,且由某保险公司承保25%合乎《贵州省安顺至紫云高速公路BOT项目工程保险招标报价、答允及合同条款确认表CC的约定。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承认2015年8月27日第二次招标是第一次招标的延续。因而,第一次招标过程中招标公告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某保险公司收到议标评标成果后,于2015年10月27日向安紫公司出具《关于“安紫高速议标成果”说明》,股权激励课程,暗示“放弃前期投标,不参预该项目,同意贵司按招标文件办理后续事宜”。依据招标公告第二章第7条第4款:“中标人如因本身起因不能与招标人停止合同会谈,并签订保险合同时,招标人将有权打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充公其投标担保金。”的规定,安紫公司充公担保金于法有据,某保险公司要求安紫公司返还担保金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按照。
某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哀求:1.判决安紫公司退还其投标担保金10万元,并支付延迟退还的利息10070.5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8日)。2.诉讼费由安紫公司承当。
某保险公司上诉哀求:改判撑持其一审诉请,诉讼费由安紫公司累赘。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我公司2015年8月28日的招标报价为“100%或从共≤30%,报价从首保”,无事实按照。我公司2015年8月28日出具的《保险报价函》,是基于“100%承保份额的根底上”停止的报价,股权激励,是我公司对投标发出的邀约。但是安紫公司并未对此做出答允。而是对我公司的邀约停止价格及承保份额批改后对上诉人发出新的邀约(议标评估呈文),我公司未对新邀约做出答允,而是发出了回绝承保的意思暗示。2.本次招标文件是邀约邀请,我公司发出的投标文件《保险报价函》是邀约,报价前提为100%份额承保,最终,安紫公司却只让我公司承保25%,批改了报价条件,这应该属于一个新的邀约,CCC公司并未同意,即未予以答允。3.即使我公司存在过错,本案并未给安紫公司构成任何丧失,完全充公上诉人10万元担保金鲜亮分歧理。
代办代理权限:特殊授权代办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贵州安紫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建贵州安紫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紫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40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备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停止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安紫公司能否应退还某保险公司10万元担保金。
一审讯决认定的事实:2015年6月5日,安紫公司作为招标人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诚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网站”上发布了《贵州省安顺至紫云高速公路项目工程保险招标公告》(招标编号:CRCCIB-2015-002),该项宗旨保险经纪酬报诚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并在招标文件“第3.4条投标担保金第3.43载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担保金。3.4.4载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担保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取消或批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第7条合同授予第7.5.2载明:中标人如因本身起因不能与招标人停止合同会谈,并签订保险合同时,招标人将有权打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充公其投标担保金。……”某保险公司在2015年6月9日获得上述招标文件后,于2015年6月12日依照安紫公司发出的招标公告向安紫公司递交投标文件并缴纳了10万元担保金,某保险公司的授权代表为郭治宇。2015年8月24日,安紫公司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诚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网站上发布了“贵州省安顺至紫云高速公路BOT项目工程保险招标”成果公告(招标编号:CRCCIB-2015-004),因有效投标不敷三个,使得投标鲜亮缺乏合作,经评标委员会钻研,决定否决全副投标。2015年8月27日CCC安紫公司又向包含某保险公司在内的保险公司发出《贵州省安顺至紫云高速公路项目工程保险议标邀请书》(招标编号:CRCCIB-2015-002)。2015年8月28日,股权架构设计,某保险公司向安紫公司递交了《保险报价函》,某保险公司在该报价函上明确:“我方同意从2015年8月28日起的90天议标有效期内恪守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在该期限满之前,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将始终对我方有约束力,并随时蒙受中标。我方已详细浏览了招标文件的全副内容。我方完全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势力”。某保险公司并向安紫公司出具《贵州省安顺至紫云高速公路BOT项目工程保险招标报价、答允及合同条款确认表》,对包含报价、报价函的答允及合同条款停止确认。同日,经“贵州省安顺至紫云高速公路BOT项目工程保险招标委员会”停止议标评标,形CCC《议标评标呈文》建议由5家保险公司独特参保该项目,此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首保,某保险公司从保、共保比例为25%。随后,安紫公司将此议标评标成果告知某保险公司。2015年10月27日某保险公司代表郭治宇向安紫公司出具一份手写的《关于安紫高速议标成果的说明》,暗示“放弃前期投标,不参预该项目,同意贵司按招标文件办理后续事宜”。随后安紫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向某保险公司发送了《充公投标担保金的通知书》,要求某保险公司来安紫公司处解决相关手续。2015年12月22日安紫公司再次通过电子邮件向某保险公司发送了《关于解决充公投标担保金手续的通知》。对此某保险公司均未回应。现某保险公司要求安紫公司退还担保金未果,诉来CC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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