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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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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间接提起诉讼的; (三)当事人在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拖欠劳动人为、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补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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