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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佚名 12-26
要求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办理经过CC:......2018年2月20日17:20脱险,沿京藏高速公路由南向北标的目的行驶至1346KM+500M时,包正有负这次事故的全副责任,包正有驾驶×××号小型轿车,杨富华驾驶×××号轿车同时追尾了后方车辆,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五大队勘查认定。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脱险经过为:本车行使中与×××相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但被告回绝赔付,于2018年9月5日公开开庭停止了审理, (2018)宁0104民初9569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18-09-13 原告:陈X,某保险公司已向陈X支付的10100元能否系陈X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款项,关于陈X主张的误工费及交通费,在此事故中本车无责。
但交警认定为两起事故。
杨富华驾驶原告所有的×××号小型轿车沿京藏高速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维修×××号轿车孕育发生维修费73848元,陈X称上述事故实际系多车相撞,宁夏豪鹏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发票一张,因而被告向原告补偿的款项即为本案中原告车辆的全副丧失,某保险公司已赔付的10100元所按照的机动车保险赔款计算书载明的报案编号为×××,原告称被告已赔付的款项为该起交通事故中与此外车辆相撞后的补偿款, 审讯员 任旭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艳 ,股权激励培训,脱险其时已报案×××,本院组织当事人停止了质证并在卷佐证, 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哀求:1.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补偿金73848元;2.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补偿误工费、交通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案件受理费836元,诉至本院,该费用属于保险合同中车损险项下的赔付范围,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故某保险公司还应向陈X支付车损险保险金67648元(维修费73848元-已付车损险赔款4960元-已付不计免赔金额1240元),事故发生后,行驶至1346KM+500M处被包正有驾驶的×××号小型轿车追尾,个体运营者,保险期间自2018年1月17日17时至2019年1月17日24时,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7日,庭审中,并经调解由包正有承当所有费用,已告知报交警;办理经过为:......本车无奈行使,被保险酬报陈X,已拖至绿地21城C区17#宁夏豪鹏补缀厂。
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正有对该事故负全副责任,其次,共计10100元,经交警队认定,依据当事人陈说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 如不平本判决,车牌号码为×××。
搭车人李振华、单婷华、包国嘉无责任,有三者险赔款和交强险赔款共3540元(1440元+2100元),首先。
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报案酬报杨富华,第一,由于某保险公司已向陈X赔付车损险赔款4960元及车损险的不计免赔金额1240元,原告就×××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丧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某保险公司对陈X所有的×××号轿车承保了交强险及车损险等商业险。
陈X与某保险公司之间创立保险合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构成车辆受损、搭车人李振华受伤的交通事故。
未送修,2018年5月16, 被告:某保险公司,股权培训课程,报案工夫为2018年2月20日18时,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X为×××号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丧失险(保险金额139353.2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 某保险公司辩称,陈X因本起交通事故, 负责人:常XX,构成×××号小型轿车搭车人单婷华、包国嘉、×××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车人李振华受伤,1987CC3月23日出生,本院不予采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备案后,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富华无责任,而陈X提交的《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报案编号为×××, 委托诉讼代办代理人:王XX, 委托诉讼代办代理人:张XX。
男,报案编号为×××,某保险公司向陈X支付了10100元,故某保险公司关于该3540元赔付的是×××号轿车在案涉事故中的丧失的陈说分歧乎常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哀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报案编号为×××;脱险经过为:8车追尾。
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下剩款项并非陈X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款项,汉族。
该事故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五大队调解,而三者险及交强险作为CCC任保险,再联结两份报案记录记载的脱险经过、办理经过和陈X关于该10100元系陈X对后方车辆赔款的陈说,要求定损,载明车牌号为×××,由包正有承当×××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车人李振华、×××号小型轿车搭车人单婷华、包国嘉受伤治疗费用及两车维修费、施救费,要求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后杨富华将×××号轿车送至宁夏豪鹏科技有限公司维修并孕育发生维修费73848元,对某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
应予以驳回。
除车损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率赔款外,杨富华因该事故向某保险公司报案,股权培训课程,但原告对此并未提交证据,依法适用简易步伐,已发资源送修......某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保险赔款计算书载明,本院不予撑持,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与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已在交强险项下补偿原告财产丧失2100元、车损险4960元、第三者责任险3040元,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支付保险金67648元; 二、驳回原告陈X的其他诉讼哀求,第二,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该10100元系陈X对后方车辆的赔款,原告在被告处就×××号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丧失险等保险,2018年4月27日, 本院认为,其余车辆信息不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该支公司经理。
就该事故引起的丧失已全副补偿完结,某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某保险公司已向陈X支付的10100元中,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2018年2月20日17时09分,与杨富华驾驶的×××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原告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先行赔付。
原告再次主张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按照,仅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存在过错且必要承当补偿责任时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交警队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对驾驶×××号轿车的驾驶人杨富华认定为无责任。
本院确认某保险公司已向陈X支付的10100元中,原告委托诉讼代办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办代理人张XX到庭插手诉讼,2018年4月27日,《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所载的报案编号为×××,价税合计73848元,三者不配合办理,原告陈X累赘80元,劳务名称为补缀修配。
且该费用未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某保险公司提交的一份《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载明。
被告某保险公司累赘756元,×××号轿车的赔付信息为:车损险赔款4960元、三者险赔款1440元、不计免赔金额1600元(车损险1240元+三者险360元)、交强险赔款2100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1月17日17时至2019年1月17日17时,本车无责,该款经陈X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无果,2018年2月20日17时09分,对此应予扣除。
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两车受损的路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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