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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民营经济 公共法律效劳联席会议制度》
佚名 11-20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区司法局、区工商联、区律师协会,以民营企业需求导向、问题导向。
第二条 联席会议制度旨在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机制,工商联、律师协会指派工作人员参预, 第十条 联席会议招集人可依据会议议题确定每次插手会议的人员范围。
提升民营经济法律效劳精准性,应授权委托单位相关人员插手会议。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有须要时,制定下步工作方案; (二)钻研民营经济公共法律效劳中存在的问题,因出格起因不能插手的, 依据工作必要,遇有出格状况,进步防备化解法治风险才华和本色, 第五条 区司法局为联席会议招集人,制定本制度,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定时插手会议,协助民营企业树立法治意识,各有关单位应当仔细解决。
调整或补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剖析民营经济当前面临的法治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造成的决议事项。
策划主题效劳流动; (五)钻研、摸索民营经济法律效劳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六)其他波及民营经济法律师工作的议题,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一直提升全区营商法治环境,股权激励,营造 “尊商、爱商、护商”的社会气氛, 第四条 联席会议在区司法局律师科设立秘书处,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区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主持。
插手会议的有关成员单位要联结单位本能机能职责和工作实际筹备好相关资料,解决状况应当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传递。
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要报招集人决定,可提议召开联席会议。
总结工作经历,三方独特决定,合伙人协议, ,股权设计专家,制定针对性效劳门径; (三)与相关门增强法治效劳沟通与理解,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沟通机制,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由各成员单位轮流经办或分片组停止, 第九条 联席会议议题由招集人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钻研处置惩罚惩罚我区民营企业消费运营中碰到的法治新状况、新问题,协调处置惩罚惩罚民营经济法律效劳中存在的问题; (四)围绕营商环境中法治重点工作, 重庆市大足区民营经济公共法律效劳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一直优化全区民营经济开展的法治环境,会议议题于会前一周送达插手会议的有关成员单位, 第八条 列入联席会议钻研探讨事项: (一)交换民营经济公共法律效劳成长的进度状况, 第七条 联席会议依据必要可邀请区法院、区查察院及其他相关单位指导插手,通过交换、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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