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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打点施行法子》的通知
佚名 04-21
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法律效劳机构兼职的; (七)其他不得继续担当公职律师的情形,拥戴社会主义法治,草拟、批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四)参预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补偿等工作; (五)参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参预行政惩罚等严峻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七)参预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特殊是为波及政府和社会公众严峻利益的法律事务提供专项法律效劳,处置惩罚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探讨决定严峻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标准性文件送审稿的草拟、论证; (三)参预竞争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履行会员义务,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公职律师打点制度以及法律事务指派、经办、反响、督办等工作流程,对公职律师成长政策实践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第四章 监视和打点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遴选和打点工作,依据委托或者指派解决法律事务,忠于职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资质的打点法子》(粤司规Cz2017C{8号)自本施行法子施行之日起废止,提供须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撑持,不予颁布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才华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才华的; (二)曾被裁撤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立功、司法步伐尚未终结的,有权取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质料和其他必需的工作职权、条件,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可以依据工作必要,由广东省司法厅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 (一)自己不乐意继续担当公职律师,将公职律师参预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步伐,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停止日常打点,可以蒙受律师协会的安排, 第三十三条 本施行法子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或者公职律师认为分歧法的事项,依法获得广东省司法厅颁布的公职律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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